审批范围:《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条规定,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立项备案。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3.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4.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竣工验收矿井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竣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计一致;
(3)煤矿企业(公司、煤矿)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并编制试运行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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