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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2-10-10 13:31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征求《湖北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各产煤市州安监局、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现将《湖北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20日前书面反馈湖北煤监局综合处。
联系人:朱江雄,
联系电话:027-87307502(带传真),
电子邮箱:hbzjx@126.com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湖北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申请、认定、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条 湖北煤矿安监局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省内煤矿安全机构资质证书审批、颁发。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负责对辖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总量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机构资质条件
 
第六条 培训机构或其所在单位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八条 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湖北煤监局评估认定。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承担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承担全省煤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湖北煤矿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湖北煤矿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须与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并为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从其他单位聘请相关专业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专业结构与申请的培训范围相适应。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场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际操作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餐厅、宿舍等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的主要设施以申请单位自有为主,不足部分可租借其它适用场所的,但必须签订合法契约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安全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员档案;
(二)教学档案;
(三)教学质量评价;
(四)学员培训效果反馈记录;
(五)学员考核结果记录。
 
第三章 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培训对象、生源等情况申请相应的等级和培训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煤矿培训机构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资质认定申请报告。报告应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培训工作情况,申请的培训等级和类别以及相应的教学条件、实验、实际操作条件等;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批文复印件;
(三)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和专兼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复印件;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复印件;
(四)培训场地证明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五条涉及的有关契约复印件;
(五)按要求填写的《湖北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表》(附件2);
(六)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七)自评材料;
(八)申请材料提交前一个月止的固定资产、资产负债表;
(九)自有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实际操作设备等的证明文件;
(十)其它与申请培训机构资质有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延期材料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以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业绩。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的机构填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变更申请书(附件4)。
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应同时提交原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变更“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同时提交任命文件原件、原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变更“培训范围”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交原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按照申请报告、审批表、自评表、其它材料以A4纸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不带印章、签字、图片、照片的文字材料采用Word格式,其它证明文件扫描成电子格式),材料中复印件、扫描件等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产煤市州安监局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湖北煤矿安监局。申请单位所在地为非产煤地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湖北煤矿安监局。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各产煤市州安监局对申请机构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中,申请单位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湖北煤矿安监局;
(三)湖北煤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四)对受理的申请单位,湖北煤矿安监局根据初审意见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核查评估。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标准满分为100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评估得分满80分为合格;
(五)现场核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现场核查不合格者,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资质审查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 二十四条 煤矿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评估合格换发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安 全生产培训工作。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下旬向湖北煤监局和辖区市州安监局书面报送当年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湖北煤矿安监局、产煤市州安监局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保持情况;
(二)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三)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四)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五)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撤销或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向发证机关交回原资质证书或申请变更。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吊销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一)原单位不复存在的;
(二)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培训工作或培训业绩达不到要求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设立分支机构,或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煤矿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
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违反本办法出借、出租资质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均有权向湖北煤矿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查评估标准(二、三级)
      2.湖北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质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
3. 湖北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质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
4.湖北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表
5.湖北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书
 
 

二0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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