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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2 09:10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公      告

 

2021 1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已经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规范化简称为“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北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7307502

二、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北局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与湖北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含地质勘探,下同)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二)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四)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整改落实,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相应承担监管责任。

(五)参与编制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重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完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及下设机构主要职责将及时在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证明、行政许可效力不变。启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公章。

四、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原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人员有效期内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不再使用。

五、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调整如下:

(一)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报告。

(二)湖北省各市(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法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报告。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电话:027-87365916,传真:027-87365917

(四)涉及矿山安全生产类信访举报事项举报电话:12350

特此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2021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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