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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2021年6月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06 17:10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20216月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1.建始县吴家湾煤矿

序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未严格执行测风制度。202166日测风结果副斜井进风918m3/min,主斜井进风813m3/min,而+1248m西运输大巷进风819m3/min,相差912 m3/min。实际情况和通风系统图不符(通风系统图中+1248m西运输大巷测风量1543m3/min)。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对技术科长处伍仟元的罚款。

2

新招录的工人袁虎仅参加了530日的安全例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岗前72小时的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3

架空乘人装置、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2.建始县新场垭煤矿

序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II02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存在超控顶距作业现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对煤矿企业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

2

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没有实现双机热备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3

II04区段+1215m运输巷掘进工作面、II04区段+1233m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安设风电闭锁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4

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高压开关电气保护未整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5

矿井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12日,彭祖寿、代章林、陆作金、黄方洲、魏永兵5人没有参加复工复产安全教育培训,但在培训表上签了字;井下运输工宋华荣2020年、2021年复工复产考试试卷非本人答题;煤矿没有对从事采煤、掘进、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及其他辅助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3.建始县天鹅池煤矿

序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企业安全培训未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未结合矿井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对煤矿企业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2

主提升设备、主排水泵、主要通风机、空气压风缩机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4.建始县宝塔岩煤矿

序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企业安全培训“一期一档”档案无培训计划、无学员考勤和考核情况记录、无综合考评报告。矿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内容不全。随机抽查9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有4人未附学历证书复印件;从20206月份至今的历次接受安全培训情况未完整记录到培训档案中;部分档案未完整记录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和处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对矿长处伍仟元的罚款。

2

I采区+1620m东区段运输平巷掘进工作面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探水作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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