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全省煤矿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4-07-11 17:06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次
鄂煤监察〔2014〕103号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全省煤矿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通过全省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的态势。但是,进入6月份,事故呈多发势头,6月16日至26日,11天时间内连续发生5起事故,造成6人死亡,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半年全省煤矿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总体情况。1-6月,全省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5起,死亡19人,同比增加6起8人,起数和人数分别上升66.7%和72.7%。其中,发生1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人,去年同期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2.各地区事故情况。黄
石市煤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同比增加4起4人;宜昌市煤矿发生事故3起,死亡5人,同比增加2起4人;恩施州煤矿发生事故5起,死亡7人,同比增加
2起3人;咸宁市和十堰市煤矿各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去年同期没有发生事故。襄阳、荆门和荆州3个市的煤矿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3.事故类别情况。顶板事故10起,死亡11人,同比增加4起3人;瓦斯事故3起,死亡5人,去年同期没有发生瓦斯事故;放炮事故1起,死亡2人,去年同期没有发生放炮事故;其他事故1起,死亡1人,去年同期没有发生其他事故。
4.事故指标控制情况。2014年,
国家下达我省煤矿全年事故控制指标40人,1-6月实际死亡19人,比进度控制指标少1人。按进度计算,黄石市全年4个控制指标已经全部用完,并超全年控
制指标1人;咸宁市和十堰市全年控制指标各1人,均已用完;恩施州超过进度控制指标1.5人;宜昌、荆门、襄阳和荆州等4个市的煤矿事故均控制在进度指标
之内。
二、事故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
1.顶板事故仍然多发。上
半年,顶板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总人数的66.7%和57.9%。暴露出顶板管理不到位,先进的支护工艺没有得到有效应用;部分煤矿依
然在采用淘汰的木支护,井巷工程质量低劣,巷道损毁严重,返修率高;工作面空帮漏顶未及时支护,离层矸石及破碎顶板未及时处理或处置方式不当;特殊地质破
碎带没有采取特殊支护方式;维修作业无措施施工,无矿领导现场盯守,空顶作业、违章冒险作业。
2.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全
省唯一的1起较大事故就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另外还发生了2起瓦斯窒息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矿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治理方面安全投入不到位,专业技
术力量不足,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管理水平和职工素质均达不到开采突出矿井的要求;部分煤矿防范瓦斯事故的意识差,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盲巷管理不到
位,瓦斯检查流于形式;通风管理不到位,无风、微风作业现象依然普遍。
3.有的地区或企业连续发生事故。大冶市桐梓沟煤矿在“4•19”顶
板事故整改期间再次发生瓦斯窒息事故,大冶市窝金煤矿没有吸取桐梓沟煤矿事故教训,在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期间,没有认真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没有
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巴东县溪丘湾煤矿安全管理混乱,责任制不落实,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事故。
4.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上
述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暴露出煤矿在目前困难的处境下,人心思变,队伍涣散,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管理严重滑坡,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各类安全隐患不断累积,问题和矛盾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部分地方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分析煤矿面临的新形
势、出现的新问题,没有深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甚至流露出畏难思想,不想管、不愿管;“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不够,复工验收把关不严,
安全检查不深入、不彻底,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煤矿“带病运转”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1.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严
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煤矿事故调查,严肃查处有关事故责任者,以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工作。对
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治理不到位、顶板管理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和停产整顿期间没有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组织整改,违法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矿井,一律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办矿。企
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把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核心工作来抓,严禁以削减安全投入、降低安全生产标准、违规组织生产为代价换取短期效益的行为。一
是矿井证照必须齐全有效。要严格依法办矿,严禁证照失效或被暂扣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二是要落实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煤矿业
主、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坚持带班下井制度,坚持到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三是要提高煤矿保障能力。按照
“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煤矿“六化”建设活动,从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科技等方面打好基础,积极创建本质安
全型矿井,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3.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各
地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和主要灾害特点,深入分析事故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一是严格落
实《防范顶板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鄂煤监察〔2014〕91号),逐条分解细化要求,加大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切实落实到每一个煤矿企业、每
一位管理人员、每一名矿工,严格查处顶板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坚决遏制顶板事故多发的势头。二是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
法,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严肃查处各类隐患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深入分析事故原
因,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广泛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促使煤矿主要负责人牢固树立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就是保障矿井生存发展的理念、煤矿工人树立遵章守纪就是保
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7月8日
抄送:省安监局、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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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 201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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