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产安全七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3-02-14 08:56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8号令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附:连接总局网站:《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