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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通知:加强安全风险防范 做好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

发布时间:2022-02-15 08:33 来源:中国煤炭报 点击次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通知:

加强安全风险防范 做好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

2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提出五项要求。

一是精准研判矿山安全风险。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企业及保供煤矿的风险分析研判。紧盯矿山停工停产、复工复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重点节点,紧盯应急保供、灾害严重煤矿,紧盯采掘接续紧张煤矿。

二是严格做好矿山复工复产准备。矿山复工复产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人员返岗情况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复工复产安全风险研判,对节后返岗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再培训。各专业分管负责人要组织对各系统开展全面隐患排查。矿山关键岗位等各类重点人员要到岗到位。

三是严格矿山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矿山复工复产关口,摸清停工停产矿山底数,严防矿山瞒报谎报停工停产情况逃避复工复产验收监管。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系统及巷道遭到严重破坏、封闭井口(采区)的停工停产矿山,必须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字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得复工复产;矿山职工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复工复产。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全面排查隐患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通风、排水、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及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

四是严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矿山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行为,严厉打击明停暗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对长期停工停产矿山,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矿山,督促企业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切实管控各类安全风险。要强化对保供煤矿的检查指导,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接续紧张未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煤矿,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五是加强服务指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开展“一对一”服务,指导矿山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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