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08 21:30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点击次数: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并要求
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关于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的通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这四起较大事故基本情况如下。
7月28日,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厚信煤业公司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该矿为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主要通风系统因巷道垮塌通风不畅,巷道式采煤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无风微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使用裸露爆破方式处理大块煤矸,爆破火花引爆2#立眼上部积聚瓦斯。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该矿6月12日因存在工作面上安全出口垮塌、回风大巷多处失修等隐患,被四川煤矿安监局川北监察分局责令停产、相关证照被暂扣,但该矿以维修整改工作面为名违法生产。二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通风管理混乱,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3个立眼供风。三是事故工作面未安装安全监控设施,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四是瓦斯检查和爆破管理混乱,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放炮时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放炮人员无证作业。五是该矿涉嫌瞒报、迟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
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六广镇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窝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核实。该矿为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处于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低瓦斯矿井,并经鉴定在+977.3米标高以上区域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初步分析,该矿在突出危险性鉴定范围外违规布置东下山采煤工作面组织生产,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采煤机割煤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违规布置采煤工作面,且涉嫌超深越界开采。采取隐蔽区域不上图、施工临时密闭、出入井检身记录两本账及隐蔽区域作业人员不携带人员位置检测标识卡等方式违规组织生产。二是未按要求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在突出危险性鉴定范围外布置采煤工作面,未测定瓦斯参数,也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三是事故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未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无压风自救设施。四是通风管理混乱,通风设施不合格,东下山采煤工作面风量不足。五是蓄意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转移尸体;在政府有关部门接群众举报到矿核查时,谎报事故现场并密闭事故区域、组织相关人员串供。
7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亮岩镇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公司大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该矿为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2015年取得45万吨/年兼并重组批复。初步分析,该矿17301采煤工作面因运输巷涌水被淹,工作面全负压通风系统被阻断,作业人员使用局部通风机向回风巷供风,并在回风巷内施工上山掘进工作面,巷道内瓦斯积聚,遇火源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违法作业,连续强降雨导致该矿1730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涌水量增大,该矿未及时采取水害防治措施,造成工作面及部分系统巷道被淹,且未全力组织排水,而使用局部通风机向回风巷供风,并在回风巷内施工上山掘进工作面,违法开采煤炭。二是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未运行,作业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未检查瓦斯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三是盲目施救,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矿长、总工程师自行组织施救,险些造成次生事故。四是矿井自2015年取得45万吨/年兼并重组批复后,一直以15万吨/年生产矿井名义组织生产,未实质开展兼并重组相关工作。五是煤矿上级公司为挂靠型空壳公司,未对所属煤矿实际控股,且未对煤矿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8月2日,河北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公司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核定产能为420万吨/年,属高瓦斯、冲击地压矿井。初步分析,该矿风井煤柱区F5010联络巷(采深近800米)发生冲击地压,造成该巷道及周边两条巷道顶板冒落,巷道底鼓、帮鼓严重,致使人员死亡。事故的详细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通报指出,上述四起事故再次反映出一些地区和企业不能坚守红线意识,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企业负责人冒险组织违法违规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也反映出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依然是煤矿安全的重大风险。
通报要求,坚守红线意识,必须保持煤矿安全“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高度重视冲击地压防治,切实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坚定不移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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