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文件公开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08:57 来源:国家矿山安监局 点击次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2﹞6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两年来,贵州、云南、山西、陕西、黑龙江、河南等省共发生8起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2022年3月2日,贵州省清镇市利民煤矿发生一起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3月15日,云南省富源县平庆煤矿发生一起突出事故,造成1人死亡、97人涉险。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新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进行,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可自行认定突出煤层,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不如实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及突出预兆、该升级不升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和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降低瓦斯等级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上级公司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大型突出矿井或者有6个及以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逢查必考”,对突出矿井检查时要对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防突作业、突出煤层采掘作业人员进行考试。

突出矿井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防突知识能力的,要责令停止矿井生产。

三、强化瓦斯地质探查工作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作业前要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煤层厚度、地质构造、采空区等情况。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防止误穿(揭)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不清、煤层赋存情况不明、顶(底)板岩巷掘进未掌握围岩变化情况的,要责令停止采掘作业。

四、强化瓦斯预抽工作

突出矿井要超前采取以区域预抽为主的瓦斯治理措施,推广使用地面区域预抽和井下区域预抽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抽、掘、采平衡。突出矿井抽采达标煤量要满足准备煤量的要求,回采煤量不得少于5个月。

五、强化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

突出矿井要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严格瓦斯参数测定;凡是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严格钻孔施工与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做到“钻到位、管到底、孔封严、水放通”;精准开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预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掘进工作面区域验证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按规定测定钻孔轨迹;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精准绘制防突预测图,每月更新;强化防突员的管理,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或变相安排防突员假预测。

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未开采保护层的,要责令停止作业;开采保护层时没有按规定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参数造假、假打钻、假抽采、假计量、假检验、假评判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六、强化关键环节管理

突出矿井要从矿井、采区设计上优化布局,从源头上降低突出风险,尽量避免在应力集中或构造复杂区域布置采掘工作面。突出煤层井巷揭煤必须施工前探取芯钻孔,测定揭煤区域的瓦斯压力,施工卸压钻孔、抽采钻孔,严格执行效果检验,完善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等安全防护措施,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掘进时,必须施工超前钻孔,采取连续验证措施。突出煤层掘进巷道贯通前,在相距60m以上时施工5个以上钻孔一次打透,且只允许从一个方向掘进。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的巷道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必须采取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和构造复杂区未施工超前钻孔,突出煤层巷道贯通前未施工钻孔一次打透的,要责令停止作业。

七、严格瓦斯超限追查

煤矿采掘作业过程中有瓦斯异常情况(瓦斯忽大忽小,变化超过0.2个百分点)时,要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严格落实“两停、一撤、六查”制度。即:停产、停电、撤人,查明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压实、抽采是否达标、通风系统是否可靠、设备维护是否合格、现场管理是否到位等。凡是发生突出事故的,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追查处理。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到位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严格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煤矿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与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严禁切断数据传输,煤矿、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每天24小时值班值守,认真查看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的,立即处置。突出矿井安装的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是激光原理甲烷传感器,并按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

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设置断电范围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包裹、风吹甲烷传感器、压缩传感器量程、删除或者修改瓦斯超限数据、关闭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上传功能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相关煤矿企业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并指定专人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进行宣贯。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4月13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