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监局转发《关于深刻吸取内蒙古银漫矿业公司“2•23”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5 09:30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内蒙古银漫矿业公司“2•23”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恩施州、荆门市、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安监局):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内蒙古银漫矿业公司“2·23”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煤矿开展自检自改,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全面细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企业存在的风险因素,形成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自查自改报告、风险分析报告。要对标对表进行问题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构建煤矿风险防控体系,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风险防控体系要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要认真执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严格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签字手续,防止随意降低标准、放宽要求,防止一哄而上、“带病”复工复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岗履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矿长和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严格落实盯守责任,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三、迅速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提升运输安全。结合煤矿复工复产,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对待隐患,强化整改治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严格处罚,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要迅速开展煤矿提升运输设备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对主提升机、斜井乘人装置(人车、猴车)、提升钢丝绳和矿车连接装置等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证井下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齐全、“一坡三挡”完善,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和没有煤安标志的产品。
请将此通知迅速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
附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内蒙古银漫矿业公司“2·23”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10号)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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