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4 11:07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点击次数: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8〕2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组织开展一次安全“会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强力推进瓦斯“零超限”,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为主要内容,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一次安全“会诊”。集中整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煤矿冒险组织生产,推动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淘汰退出,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二、“会诊”范围
1.全国所有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规定情形,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而未进行鉴定、鉴定未完成或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其他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三、时间安排
2018年10月下旬开始,至2019年6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下旬至11月底,企业自行开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组织专家开展现场“会诊”。
第三阶段,2019年6月,对安全“会诊”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
四、“会诊”主要内容
1.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对开采范围内平均厚度在
2.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是否有防突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并严格落实;煤层的开采顺序、开拓布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和采掘接替等是否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正常生产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要求。
3.安全投入是否能够保障防突工作需要。是否建立防突机构、防突队伍,并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是否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4.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是否试验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是否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及时更新,是否进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
5.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按比例协调配置。
6.是否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正常运行,抽采是否达标,运行泵的装机能力是否不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备用泵的能力是否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7.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采(盘)区划分是否合理,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是否有专用回风巷。
8.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备并能实现故障闭锁、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等功能,是否具备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等功能;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调校、测试、闭锁功能试验,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9.防突措施的现场施工管理是否到位,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计量和防突效果验证、效果检验等防突措施落实的监督检验是否可靠有效。
10.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进行安全“会诊”的其他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会诊”工作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利用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工作成果,确定“会诊”煤矿名单,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方案。“会诊”检查组每组至少配备2名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同时可聘请部分专家。
第一阶段,企业自行开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各煤矿企业对照“会诊”内容进行对标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第二阶段,现场“会诊”: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会诊”检查组逐矿开展现场“会诊”,形成“会诊”意见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明确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否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会诊”报告通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阶段,总结分析和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会诊”活动进行总结分析,梳理出防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并组织对煤矿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
(二)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合理组织专家组,专家可从全国煤炭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选聘,或从煤矿企业、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近年退休的业务干部中选聘。所聘专家必须熟悉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业务,客观公正,与被“会诊”煤矿无利益关系,身体条件必须能够保证正常入井(身体健康、无心脑血管疾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突出重点。各“会诊”检查组首先安排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或未评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仍在生产建设的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进行“会诊”。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由“会诊”检查组“会诊”,其他建设项目要比照“会诊”内容严格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防突规定组织施工。停产停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应比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会诊”。
(四)严格执法。要坚持“会诊”与执法同步进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未按规定进行突出矿井鉴定。
2.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3.未装备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5.未按规定采取区域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6.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7.突出煤层采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
9.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
10.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五)用好“会诊”成果。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安全“会诊”工作情况,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对存在瓦斯突出重大风险的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监察范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及时开展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并进行曝光。
“会诊”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提出无防治能力的煤矿名单并提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煤矿,应会同地方监管部门共同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于
(六)严守纪律。参加“会诊”检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在职监管监察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劳务费。要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确保工作实效。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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