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监局关于做好2018年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暨防治水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2 11:14 来源:事故调查处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做好2018年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暨防治水专项监察的通知
鄂煤监察〔2018〕39 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前我省已进入汛期,为做好2018年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水害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五一”节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7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现就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暨防治水专项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防汛责任落实
汛期历来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到早部署、早准备、早预防。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立煤矿“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针对性的“雨季三防”工作方案,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
各煤矿企业要突出重点,制定汛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立即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一是排查地面防洪设施。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煤矿,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二是排查井下防排水设施(系统)。要对矿井供电、排水系统及防雷电装置等装备进行测试和检查,确保矿井供电和排水设备、设施完好,遇突发水害灾变时,能达到最大排水能力。三是排查防汛物资储备。要备齐备足防汛物质,一旦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及时调动和到位。四是排查应急管理。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值班矿长和调度室值班人员签订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委托书。出现暴雨或矿井涌水量出现突增、水质发生变化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井下恢复作业前必须制定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五是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矿井要配备探放水设备,禁止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凡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存在老空区的,采掘工程施工前必须认真分析水情,要制定探放水措施,坚持有掘必探,否则不得掘进。
三、认真履职,强化汛期监督检查
1.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督促煤矿企业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健全探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管理,夯实对煤矿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三是督促煤矿企业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按期完成 “雨季三防”工程,全面部署 “雨季三防”工作;四是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检修维护防排水设施,组织对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五是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开展雨季巡视工作;六是督促煤矿企业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到领导、机构、人员、预案和应急物资五落实,严防淹井、透水等水害事故发生。
2.开展防治水专项监察。各地要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并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煤矿复工复产,统筹推进防治水专项监察。重点检查煤矿自查自改、防治水机构、防洪防雷设施、防汛物资、供电系统、防治水措施及人员配备和值班巡查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建) 。湖北煤监局将适时组织防治水专项监察和督查。
四、加强协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加强信息联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的预报预警协调联动,及时向煤矿企业通报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可能引发洪水的情况。煤矿企业必须安排专人提前咨询掌握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相关信息,做好预警预报。
2.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汛期安全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和安全生产动态。各单位领导同志要靠前指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要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确保全省煤矿安全度汛。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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