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0 14:58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次
鄂安办〔2017〕96号
各产煤市、州安委会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现阶段煤矿全面体检“回头看”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决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所有煤矿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必须按要求配备矿长、副矿长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其中矿长、技术副矿长和机电副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必须按照《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煤监察〔2017〕29号)的要求,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并结合“体检”报告指出的隐患和风险因素,完善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风险防控体系。达不到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二、坚决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要求,落实煤矿安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对每一个煤矿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并进行公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要按照包矿分工加强对包保煤矿的监管巡查、问题报告和隐患督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体检”成果,逐一梳理分析每处煤矿的安全风险、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一矿一册”建档;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重点监管矿井,制定“一矿一策”监管措施,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要严把煤矿复工复产关,凡隐患没有整改到位,风险防控体系没有建立的煤矿,一律不得批准恢复生产和建设。要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工作,对恢复生产建设矿井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是否有效防治,是否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建设;对长期停工停产矿井,重点检查矿井是否制定停工停产措施,严防昼停夜开、明停暗开;对已经关闭矿井加大巡查力度,防治死灰复燃。
三、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厉惩处超层越界开采、非正规开采、“五假五超”、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要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导致事故的企业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并进行公开曝光。加快事故调查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责任追究情况向社会公布,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请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煤矿企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请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最新发布栏目安委会办公室模块下载)。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