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恩施州小场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小场坡煤矿监察执法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4-06 16:16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恩施州小场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小场坡煤矿监察执法情况的通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群众举报,湖北煤监局组织人员于2017年3月5日至7日对恩施州小场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小场坡煤矿进行了突击检查,同时组织专家对该矿进行了煤矿安全全面体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地面资料和井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以下主要隐患和问题:
(一)采掘部署严重违反规定。矿井未在正规布置的地点布置回采,在Ⅲ采区+812m南区段布置有3个采煤点采煤,其中2个采煤点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在+780m北区段开切眼向两侧推(掏)煤,最宽处达15m宽。
(二)顶板管理不到位。Ⅲ采区+812m南区段采煤工作面使用木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混合支护,没有密集支柱切顶,采空区没有及时放顶。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20m范围内没有加强支护。Ⅲ采区+780m北区段开切眼支护不及时,大面积空顶。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现场检查时,矿井正在更换主要通风机,没有制定更换主要通风机的安全措施。在地面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且拆除的情况下,违规在南翼总回风巷内安装辅助通风机通风,并且安排人员在井下作业。矿井Ⅲ采区+812m南区段多点采煤,并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采煤点供风,造成风流紊乱。
(四)机电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矿井Ⅱ、Ⅲ采区下山提升绞车为JTK型,属淘汰设备;+1036m水平使用的3吨直流架线式电机车为淘汰设备。+812m、+780m等水平采用蓄电池机车运输,无独立通风的井下充电室。
(五)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甲烷浓度传感器安设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Ⅲ采区采煤工作面、备采工作面以及违规布置的采煤点等处没有安设甲烷传感器或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分站数量不足,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附近没有安设人员定位系统度卡分站,违规设置的采煤点没有设置人员读卡分站,无法监控井下人员的活动轨迹。
(六)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矿井没有制定矿井风量分配计划;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不能全部反映实际情况,部分巷道及作业点未上图。
二、处理情况
(一)责令矿井立即整改。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小场坡煤矿立即停止井下一切活动,撤出井下作业人员,针对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对矿井采掘部署重新进行设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南翼总回风巷内辅助通风机,在回风井主通风机更换完成后,方可组织人员下井;立即停止使用淘汰设备。小场坡煤矿隐患整改完毕后,必须经湖北煤监局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针对该矿存在的隐患,湖北煤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并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小场坡煤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计处29.1万元罚款,对小场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合计处2.97万元的罚款,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三)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根据《湖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鄂煤监察﹝2016﹞145号)的规定,经研究,拟对此次举报小场坡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有功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四)对咸丰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批评。经检查发现,咸丰县安监局对申请开工整改煤矿未严格对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7﹞13号)中煤矿开工5个条件逐项审查;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特别是在对小场坡煤矿开工检查时,未发现该矿井下违规布置多个采煤作业点、存在淘汰设备等问题隐患;在煤矿安全全面“体检”工作中,仅将省州相关文件进行转发。反映出该局在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上仍有不到位的地方,在此提出批评,希望迅速改正。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当前,煤矿复产愿望非常强烈,安全投入难以保证。特别是在利益驱动下,少数煤矿极易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冒险违规组织生产或违法擅自组织生产,事故风险加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复杂。必须采取严格、科学、有效的过硬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认真履行地方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一是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和《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鄂安〔2010〕27号),党委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委常委会议要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尤其是煤矿安全工作,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党委联系人;政府每半年至少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点内容,努力构建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二是要落实领导干部包矿责任。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实施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鄂安〔2015〕17号)规定,落实县级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包保责任。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每季度要到辖区内煤矿企业入井督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每月要到辖区内煤矿企业入井督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包矿的县级领导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所包煤矿的安全生产巡查、报告和督促整改等工作。政府领导入井检查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检查质量;要将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规定执行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要建立入井督导检查档案,对入井记录、影音资料、查出隐患的整改意见等留存备查。三是要加强安监机构建设。要保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经费和装备,特别要配备煤矿专业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对煤矿采掘部署严格把关。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的有关规定,督促煤矿调整采掘部署,科学审核煤矿年度生产计划,实施“减头减面、以风定产”,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严禁“剃头下山”开采;严禁一个采区一翼布置两个及以上工作面回采;严禁超能力生产。要督促煤矿建立健全井下密闭管理台账和定期检查制度,采掘工程平面图要明确标注永久密闭、临时密闭设置的地点、时间、编号,严禁煤矿企业私自打开密闭采煤。二要督促煤矿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必须保证采区、采煤工作面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不允许存在微风、循环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提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并检查瓦斯;对已回采完毕的采煤工作面、采区、老空区巷道、报废巷道、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应及时砌筑永久密闭加以封闭。严格进行风量设计和配风,坚持定期测风制度,按照作业点需风量及时调节以满足要求。要加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和井下风门等通风设施的管理,保证通风设施可靠。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撤人并分析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三要督促煤矿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提取安全费用。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存在缺陷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必须立即更换禁用的油浸电气设备、无煤安标志的设备及淘汰的JTK型号绞车;必须配齐机电设施设备,完善供电保护。四要督促煤矿落实灾害防治措施。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方针,建立完善矿井防治水工作台帐;加强井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井下测尘制度,做好降尘设施维护管理,做好井下各产尘地点降尘扑尘工作。五要督促煤矿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合理配备各类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采区设计、探放水设计,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记录。抓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岗前教育和经常性教育,促使安全真正成为煤矿从业人的自觉行动。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一是严把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关。要成立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复工复产验收领导小组,制定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尤其是县(市、区)必须直接组织实施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不能将文件向产煤乡镇一转了之。要严格把住开工整改和复产验收两个关口,不具备条件的不允许开工;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一律不得同意其恢复生产或建设。对经同意开工整改但未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要加强巡回检查,严防边整改边生产,严禁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落实专人盯守,防止违规生产。二是扎实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要通过政府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的方式,依靠专家逐矿开展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并依据体检结果依法进行处置。对在安全体检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或限制措施;对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停止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三是强化分类指导。各级安监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和惩处,重点检查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顶板管理难度大的矿井、事故多发矿井和年内即将关闭退出的矿井。对持证矿井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改不到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证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依法关闭。要按照正常生产矿井、正常建设煤矿、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列入化解过剩产能退出尚未停产的煤矿五个类型,分类检查督导。
(四)严肃煤矿事故查处。严格落实煤矿事故上报制度,凡是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因隐瞒、迟报等贻误救援时机、导致事故扩大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今年省局将采取提级调查与督导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暂扣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严实施经济处罚,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实行事故“一案双查”,落实事故约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制度。要落实“黑名单”制度。对瞒报谎报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严重超能力生产、蓄意逃避安全监管、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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