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我省煤矿专项督导发现问题整改督办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6 10:37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次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对我省煤矿专项督导发现问题整改督办函的通知
鄂煤监察〔2016〕144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6年12月6日至7日,对我省恩施州生产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并现场抽查了部分煤矿。针对发现的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我省下达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安办函〔2016〕48号)。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相关精神。要认真吸取巴东县辛家煤矿“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近期国家、省召开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安办〔2016〕66号)、《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安办〔2016〕67号)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对照开展检查,严格落实停产期间包保责任。各地要对督办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特别是要逐矿落实“盯守”责任,明确包矿责任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严格落实包保责任。政府及安全监管、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六查”,确保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到位。
三、加强安全巡查,严防煤矿停产期间组织生产。在煤矿停产期间,要加大巡查力度,采取突击抽查、夜间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严盯死守,坚决防止煤矿“明停暗开”,坚决杜绝煤矿借整改之名违法生产。特别是要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停产期间组织生产行为,要立即进行查处。对停产期间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煤矿停产期间的安全。
请各产煤市(州)安监局高度重视国家专项督导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抓好对照检查落实,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湖北煤监局。
联系人:吴磊
联系电话:02787364629(带传真)
电子邮箱:ahlgdxwl@163.com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安办函〔2016〕48号)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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