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省煤矿开展全覆盖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7 18:16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次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全省煤矿开展全覆盖督查的通知
(鄂安办〔2016〕68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巴东县辛家煤矿“12·5”重大事故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发生,省安监局、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决定对全省煤矿开展全覆盖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1月15日。
二、督查内容
1.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逐矿盯守责任情况,是否按要求逐矿明确盯守人员并开展监管执法和日常巡查。
2.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是否认真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省所有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要求,是否严格督促停工停产煤矿开展自查自改,对整改结束的煤矿是否严格按要求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3.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是否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停止供电和火工品供应,是否存在明停暗开的情况;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是否已经停产并进行公告。
三、督查方式
实行分片督查的方式。省安监局督导荆门和咸宁;省能源局督导襄阳、十堰和荆州;湖北煤监局督导宜昌和恩施。
四、工作要求
1.各产煤市(州)安监局、经信委,要督促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安办〔2016〕67号)要求,确保全省所有煤矿停工到位、盯守到位、验收到位。
2.各产煤市(州)安监局、经信委,要迅速制订方案,明确分工,对本辖区内所有煤矿开展全覆盖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于2017年1月10日前报湖北煤监局。
3.对没有落实包矿盯守人员,措施不落实、检查走过场和复工复产验收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湖北煤监局联系人:邓峰;联系电话:027-87271602(带传真)。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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