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2 16:10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煤监察〔2016〕102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的有关规定,湖北煤矿安监局下发了《湖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鄂煤监察〔2016〕6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落实《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17号)的要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并指导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提前申报资料。新建煤矿企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生产矿井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湖北煤矿安监局申请颁发(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的电子文档。凡提交申请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的,湖北煤矿安监局不予受理(在本文件下发前,已经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过申请的,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另行处理)。
(二)一律网上受理。全省煤矿企业要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从湖北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窗口栏目直接向我局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北煤矿安监局已为辖区内所有的煤矿企业分配了账户,账户和密码咨询电话:027-87366619。
(三)严格许可审查。对已经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法律法规规定或湖北煤矿安监局认为确有必要的,湖北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查不合格的,直接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湖北煤矿安监局加强许可证的管理。
(一)定期公开发布煤矿持证情况。湖北煤矿安监局每年年初通过湖北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公告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告管理。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在湖北煤矿安监局网站公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煤矿企业名单,提醒煤矿企业办理延期手续。
(三)严格重新颁证申请审查。对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重新申请办证的煤矿(关闭矿井除外),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湖北煤矿安监局将被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书面告知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对煤矿企业采取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落实安全监管等措施。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并配合采取下列措施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证的煤矿,但其采矿许可证过期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报湖北煤矿安监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长期停止生产煤矿,不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报湖北煤矿安监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经整改仍不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或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湖北煤矿安监局按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终止煤炭生产活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的情形除外),将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煤矿安监局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被暂扣、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仍组织生产的,依法严厉追究责任或移交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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