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4 08:33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6〕64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的要求,自即日起到年底前,在全省开展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改革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格监管监察执法,深化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倒逼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依法加快退出,推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执法专项行动的内容
根据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文件要求,结合湖北煤矿实际,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专项行动:
1.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的情况。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方案及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宣传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情况,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情况,以及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图纸与实际是否相符、开采深度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等。
2.开展煤矿超强度、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检查贯彻执行省能源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生产经营秩序监管的通知》(〔2016〕36号)的情况,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接续紧张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而组织生产问题,是否公示生产能力,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是否按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示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等。
3.开展煤矿安全投入专项监察。重点检查煤矿2015年以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企业安全费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主要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更新情况,灾害治理和安全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
4.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重点监察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和计划,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复工前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培训(复训),是否将新《煤矿安全规程》纳入复训内容,煤矿企业一般从业人员是否先培训后上岗,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开展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重点对四个方面进行监察。①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矿井主提升装置、主通风机、主排水设施和空气压缩机等大型设备是否按规定装备、检修和检测检验,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整、灵敏、可靠,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环境是否符合要求。②供用电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矿井电源、变配电设施、供电线路和电缆是否符合要求,供、配、用电设备之间匹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工作;安全保护是否齐全、可靠;矿用电缆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要求;是否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是否符合现场要求;井下变配电硐室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是否符合要求等。③井下运输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情况。井下轨道、电机车、胶带运输系统、运人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输送带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斜井(巷)运输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善可靠;主要运输巷道信号系统是否符合规定;无轨胶轮车的行车制动、紧急制动和驻车制动是否齐全、可靠;主要运输巷道信号、通讯系统和照明是否符合规定等。④淘汰落后设备及隐患整改情况。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设备;对限制使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大型设备材料隐患整改是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井下使用的风筒和瓦斯抽采管路材料是否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6.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违法开工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停止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在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停建项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措施,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措施。
7.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贯彻落实《湖北省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鄂安监发〔2016〕2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48号)文件情况,是否根据矿井灾害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是否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三、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的生产和建设(技改)矿井。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事故多发、有超能力生产行为、兼并重组和群众举报的矿井。
四、工作安排
1.企业自查(6-7月份)。各煤矿企业对照监察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2.部门检查(7-9月份)。各产煤市(州)和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2016年执法计划,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上述专项行动的内容,以事故多发、灾害严重、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落后产能退出意愿不强、超能力生产冲动强烈的煤矿企业为重点,开展抽查检查。
3.专项监察(8-10月)。湖北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湖北省能源局对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灾害较重、淘汰落后意愿不强的地方进行专项监察,重点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事故多发、有超能力生产行为、兼并重组和群众举报的矿井进行抽查检查。
五、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冯国祥担任组长,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一处处长陆成梁、湖北省能源局煤炭处处长邹进华、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邓文荣为成员的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产煤市(州)和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专项行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谋划、精心安排、精心组织,推动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2.严格执法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3.坚持廉洁自律。参加执法专项行动的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影响执法专项行动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各地于2016年9月底向湖北煤监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报送不少于1个典型案例。
联系人:湖北煤监局邵保超;
联系电话:027-87364629(带传真);
省 安 监 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 北 煤 监 局
2016年6月12日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