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复工复产督导预防性监察及瓦斯防治专项监察
发布时间:2016-05-20 17:45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复工复产督导预防性监察及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鄂煤监察〔2016〕39号
鄂煤监察〔2016〕39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抓好2016年节后复工复产和全国“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湖北省安监局湖北省经信委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20号)要求,从即日起对部分地区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进行督导,并对督导地区煤矿开展预防性监察和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督导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主要包括各地传达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90号)要求情况。重点检查复工复产计划和验收方案,以及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组织复工复产验收。抽查已经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是否组织开展了专题警示教育并覆盖到所有矿工,是否达到了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开展预防性监察。听取辖区内煤矿企业情况介绍,审查采掘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纸;督促煤矿企业优化采掘部署,强化重大灾害防范措施,超前分析安全管理、安全投入以及各大系统存在的问题,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3.开展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检查煤矿通风系统,督促煤矿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检查煤矿瓦斯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通风瓦斯分析制度,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对瓦斯异常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做到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检查安全监控系统,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和防突效果达标情况;检查高瓦斯矿井瓦斯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二、有关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对照复工复产条件和瓦斯专项监察重点认真开展自查,对重大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向县(市、区)安监局报告。
2.各产煤县(市、区)安监局要对辖区内的煤矿开展预防性监察和瓦斯专项监察,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瓦斯专项监察要在4月底前完成。
3.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要积极做好督导和抽查,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管和瓦斯防治工作的建议。
4.湖北煤监局将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部分产煤市州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邵保超
联系电话:027-87364629(带传真)。
附件: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重点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3月3日
附件1
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 | 检查情况 |
一、通风系统的可靠性 | |
1.矿井是否形成了独立的通风系统; | |
2.采区是否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 | |
3.采煤工作面是否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 | |
4.主要通风机是否保持连续运转,掘进工作面是否安设同等能力且能自动切换的备用局部通风机; | |
5.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 |
二、瓦斯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 |
1.是否建立了瓦斯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 |
2. 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了瓦斯检查人员和瓦斯检查仪器,矿长、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下井时,是否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 |
3.是否执行了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是否按要求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和现场检查牌板,是否做到了瓦斯检查班报、现场检查牌板和检查人员记录“三对口”; | |
4.瓦斯检查地点是否符合要求,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是否进行了瓦斯检查; | |
5. 是否执行了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日报表是否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 |
6.临时停工停风的地点是否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是否按规定在栅栏前悬挂瓦斯检查牌板检查瓦斯; | |
7. 密闭和盲巷是否按要求管理到位; | |
三、瓦斯防治制度落实情况 | |
1. 是否建立了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
2. 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 | |
3. 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瓦斯异常变化查明了原因、采取了措施; | |
4. 是否建立健全了瓦斯防治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 |
5.是否落实了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 | |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重点 | |
1.矿井是否设置了防突机构;是否配备了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防突设备。 | |
2.矿井是否建立了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 |
3.矿井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防突知识培训; | |
4.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掌握了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 |
5.矿井是否建立了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 |
6.井下各作业地点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瓦斯抽放; | |
7.矿井是否对瓦斯抽放参数进行了记录和分析。 | |
8.是否落实了区域防突措施,重点检查区域防突措施实施和效果检验情况,是否坚持经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后方进行采掘工作; | |
9.是否落实局部防突措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 |
10.是否落实了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 |
11.是否落实了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和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反向风门设置和远距离爆破的安全措施。 | |
12.是否编制了防突专项设计和专项防突设计; | |
13.是否制定了防突工作计划,并与采掘工程一并实施; | |
14.防突机构是否每月专题研究、检查和部署防突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 | |
15.是否制定了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演练。 | |
16.瓦斯抽采台账、抽采钻孔布置图等资料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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