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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总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1 17:28 来源:事故调查处 点击次数:

 

                                                

 

湖北省安监局 湖北煤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
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641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329日全国煤矿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6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把复工复产审核关。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690号)精神,对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要严格程序和标准组织审核、把关,对安全条件不符合标准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已复工复产煤矿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滑坡等问题;对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煤矿,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需要入井从事维修作业的必须开启通风机,入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人员擅入矿井发生事故。

二、强化重大灾害防治。按照《湖北省安监局湖北省经信委湖北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20号)要求,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科学制定重大灾害防治对策并严格落实。同时按照“两化”体系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重大隐患档案,落实重大隐患治理责任。

三、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结合当前复工复产高峰期、雨季来临的重点时段,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对待隐患,强化整改治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严格处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6〕30号)(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门户网站公告公文栏)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4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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