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布时间:2015-06-22 15:08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实施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
领导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鄂安〔2015〕17号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煤矿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事关安全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产煤市(州)政府的市(州)长,每年要到辖区内煤矿企业入井督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产煤市(州)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州)长,每半年要到辖区内煤矿企业入井督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的县(市、区)长,每季度要到辖区内煤矿企业入井督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每月要到辖区内煤矿企业入井督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五、各产煤县(市、区)要实施县级领导包矿责任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所包煤矿的安全生产巡查、报告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六、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入井检查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检查质量;要将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规定执行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七、建立入井督导检查档案,对入井记录、影音资料、查出隐患的整改意见等留存备查。
八、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随机持续检查、抽查,检查抽查结果适时进行通报。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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