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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31 11:22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安办〔2012〕83号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全覆盖、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督查组将于2012年 10月30日起在湖北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煤矿安全专项督查活动,重点督查恩施州、荆门市的煤矿安全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10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 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派出6个督查组对全省其他6个产煤市(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 地区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针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严格执行 停产整顿指令,有效防范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及落实情况,是否召开了辖区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传达部署,并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落实的情 况;
2.各地区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特别是“回头看”活动的安排部署情况;
3.各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情况,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落实情况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开展情况;
4.各地区贯彻落实省政府10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安委会22号文件情况,是否将会议、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煤矿主要负责人。
二、督查组组成
本次专项督查由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国土厅和湖北煤监局分别带队进行,各单位要安排一名副厅级领导任组长,合理安排督查人员。
三、督查时间
本次专项督查时间从11月1日起为期一个月。各督查组行程安排与所督查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衔接。
四、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督查期间,要求听取地方政府工作汇报,在每个产煤县(市、区)随机抽查不少于2处煤矿。
五、分组安排
第一组:督查十堰市,省安监局负责。
第二组:督查宜昌市,省经信委负责。
第三组:督查咸宁市,省国土厅负责。
第四组:督查黄石市,湖北煤监局负责。
第五组:督查襄阳市,湖北煤监局负责。
第六组:督查荆州市,湖北煤监局负责。
六、工作要求
1.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活动,并参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本地区煤矿安全督促检查活动,积极配合督查组的工作,做好衔接事宜,认真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2.各督查组要认真对待此次督查活动,督查前,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督查内容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把握督查重点和要求。
3.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4. 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向被督查市(州)政府反馈意见,充分肯定取得的成绩,如实反映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工 作建议。各督查组将各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督查组反馈意见情况,于11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遵兰,87362510;张松,15927316852, 87271602(含传真),电子邮箱:zhsn81@163.com。
请各督查组在11月1日16:00前将带队领导、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络员联系方式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张松。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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