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7 11:02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2〕251号
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业务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126号)要求,为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卫生统计
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及时、准确统计煤矿职业卫生信息,掌握煤矿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职业卫生统计
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产煤市、州安监局高度重视开展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的重 要意义,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员,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1)报送湖北煤监局事故调查 处,并根据《湖北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试点应用工作方案》(见附件2),制订本地区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并作为一项 日常性工作持续抓好。
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联系。
联系人:张松
联系电话:027-87271602(含传真)
邮箱:zhsn81@163.com
附件:1.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登记表
2.湖北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试点应用工作方案
附件1:
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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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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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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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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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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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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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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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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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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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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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于10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湖北煤监局事故调查处。
联系人:张松,联系电话:027-87271602(含传真),电子邮箱:zhsn81@163.com。
附件2:
湖北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试点应用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
过开展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试点应用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调试和完善“金安”工程专网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分析解决在业务信息系
统试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举一反三,为下一步“金安”工程信息系统的全面应用积累经验,打牢基础,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为更好地开展
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二、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业务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126号)的总体部署安排,我省试点应用的信息系统为“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范围为全省所有的煤矿企业。
三、组织管理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试点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副局长彭富刚、纪检组长王亚林;业务负责处室:综合处、事故调查处,处室负责人:詹良斌、周新元;具体经办人:朱江雄、张松。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产煤市(州)安监局共同负责本次试点应用工作的组织、培训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煤矿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申报的具体应用工作。
全省各煤矿企业是信息填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企业的相关信息。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10月中旬)
1、湖北煤监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聘请技术人员对湖北煤监局业务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调试。湖北煤监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畅通、系统稳定运行。
责任处室:综合处;负责人:詹良斌;经办人:朱江雄。
2、湖北煤监局组织人员对“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系统”中矿井基础数据进行整理,保持数据库中矿井基础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到位,为下一步正确设置煤矿企业网络系统登录账号,全面真实地填报企业职业卫生信息做好准备。
责任处室:事故调查处;负责人:周新元;经办人:张松。
(二)实施阶段(2012年10月下旬至2013年1月)
1、
2012年10月下旬至2012年12月,根据全省各产煤市(州)煤矿分布情况,分宜昌、恩施、荆门(襄阳、十堰、荆州)、黄石(咸宁)4片组织全省煤矿
企业开展“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系统”网络填报业务培训工作,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领导授课。要求每家煤矿企业必须指定专人参加培训,并具体负责网
络填报,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时间地点:
10月下旬:黄石、恩施;11月上旬:荆门、宜昌。
主办:湖北煤监局;承办:市(州)安监局。
2、11月下旬,湖北煤监局聘请技术人员做好对煤矿企业信息报送的日常指导工作,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指导的方式,及时解决信息报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责任处室:事故调查处;负责人:周新元;经办人:张松。
12
月上旬,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科(股)室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集中开展信息报送工作。采取煤矿企业书面填写煤矿职业卫生基础
数据表,报送属地安监局审核合格后(备案存档),再由属地安监局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系统”网络上报的方式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确保纳入统计范围的所
有煤矿企业按期填报到位,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责任单位: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监局;经办:职业卫生科(股)室负责人、辖区煤矿企业。
3、2012年12月下旬至2013年1月上旬,湖北煤监局会同省安监局组织专项督查活动,检查督促各地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地安监局存档的煤矿职业卫生基础数据表进行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3年2月)
认真总结分析“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系统”试点应用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改善系统应用的建议,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金安”工程信息系统全面应用提供参考。
责任单位:湖北煤监局;经办:事故调查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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