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文件公开 >

关于建始县矿山救护队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2-09-19 11:00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2]236号

关于建始县矿山救护队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你局《关于建始县矿山救护服务费收取事项的请示》(建安监文[201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所有矿山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矿 山救护队是矿山抢险救灾的特殊专业化队伍,是矿山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以及《关于发布煤矿矿山救护 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安监字[200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矿山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 企业,要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灾协议”,救护队要为矿山企业提供事故抢救和技术服务,否则,不得生产。

二、矿山救护队要积极与区域内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并严格按协议收取服务费我 省矿山企业规模小,自救能力低,各企业单独建立矿山救护队难度大,也难以生存发展。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切实保护矿山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湖北省矿山 应急救援队伍区域布局和建设规划,全省在矿山集中的地区建立了七个区域矿山救护中队,35支矿山救护小队,为所在区域内的矿山企业提供救援技术服务。在现 行的体制下,为确保矿山救护队的生存与正常运转,矿山救护队与矿山企业是市场化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矿山企业有偿向矿山救护队购买救援技术服务。各矿山 企业应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省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的通知》(鄂安监管煤[2006]1号)要求,按协议的约定为其 服务的矿山救护队支付救护技术服务费。各救护队应随时准备为企业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并积极主动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技术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切实加强救护费的使用管理。你局作为建始县矿山救护队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矿山救护服务费的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矿山救护服务费主要用于协议矿井的抢险救灾、技术服务、安全培训以及救护队的日常训练和救护设备的增补、更新、维护等相关事宜。

              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2012-09-19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