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汇报会精神进一步做好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
发布时间:2012-08-15 10:55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次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6月29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召开了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6省(市)关于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工作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落实工作情况汇报会,现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 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提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瓦斯能力,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重要手段。各级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有 关煤矿瓦斯治理的精神,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细致地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1、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的基本要求。2011年11月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上,张德江副总理对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做到“五个结合、五个更加注重”,即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坚持保供应和保安全相结合,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坚持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更加注重主动治理;坚持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更加注重以用促抽;坚持落实政策与创新管理相结合,更加注重抓好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明确要求“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 评估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 [2012]43号),要求所有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2.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具备基础牢靠、保障到位、落实有力的瓦斯防治能力。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就是进一步把瓦斯防治工作的关口前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的准入,从源头防范瓦斯,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
3.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目的在于提高煤矿瓦斯防治的水平。煤 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就是淘汰不达标的矿井,强化煤矿基础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比较重的煤矿不具备防治相应灾害的基础条件,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历来是 瓦斯事故的重灾区。2006年至今,全省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0起,死亡41人,2009年,连续发生3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12人 受伤,损失惨重,教训深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更需要专业的人才、高素质的队伍、高水平的管理。9万吨及以下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无论从系统、装备、还是技术、管理等各方面都必须进行提高,是当前瓦斯防治的重点。
二、正确认识当前煤与瓦斯矿井防治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 月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经信委《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停产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 顿并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保证了整体工作的推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产煤县(市、区)对评估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传达文件精神,没有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个别产煤(市、区)没有启动该项工作。
2.执行标准不严格。大部分评估机构能够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认真评估,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但仍有个别评估机构没有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评估工作;个别煤矿企业甚至弄虚作假,不配合评估工作。
3.没有按要求停产整顿。大部分县(市、区)都按照要求收回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煤矿停止井下一切生产和建设活动,自觉接受评估。但仍有个别县没有按要求收回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个别煤矿企业没有按要求停止生产和建设,没有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协议。
三、进一步做好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各地必须按照这一要求抓好落实。
1.进一步加强对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前一阶段成果,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认真把关,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和安监总煤装[2012]43号文件要求,开展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针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方案,明确重点内容,强化工作措施。
2.认真落实停产整顿的工作要求。9 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止一切生产建设活动,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评估。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合格后,按照程序返还证照,恢复生产或建设。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要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再评估仍不具备 瓦斯防治能力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3.加快评估工作的进度。各 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能煤炭[2011]414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要求,加快推进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要对进度较慢的煤矿企业进行督导,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评估任务。
4.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管。安 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评估工作过程的监管,对未通过瓦斯能力评估的矿井要全部停止生产或建设;对已经评估通过的矿井 要进行检查,发现降低标准的要重新评估,对弄虚作假,变相通过评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建设的要从严处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 以关闭;对确定关闭矿井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关闭到位。省安监局、省经信委、湖北煤监局将于三季度对建始县、南漳县、秭归县开展专项督查。
5.建立评估工作长效机制,强化动态达标。各 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长效机制,督促企业结合示范矿井创建工作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达标 自检。结合日常监管对不能动态达标的矿井及时停产整顿。因条件变化、管理滑坡等已不具备相应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要责令及时停止生产建设,提请地方人民政府 予以关闭。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