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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的

发布时间:2012-06-27 10:52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鄂煤监察〔2012〕154号

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2〕17号)和《湖北煤矿安全监察2012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工作计划》(鄂煤监察〔2012〕53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12年6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2年6月10日至6月30日)。由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切实开展瓦斯治理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查找安全隐患,制定 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督查阶段(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各市 (州)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矿井进行抽查,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 (三)总结阶段(2012年9月1日至9月10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12年9月15日前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 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2〕17号)要求将检查情况分别报省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和湖北煤监局安全监察处。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2〕17号)文件的监察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二)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9万吨/年及以下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落实停产整顿工作并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三)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明确重大瓦斯隐患认定标准;对重大瓦斯隐患,是否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 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进行挂牌督办、强制整改落实。 (四)湖北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从事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的企业不按要求进行瓦斯防 治能力评估或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 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要求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整改期满后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仍未依法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 面瓦斯抽放系统,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而组织生 产的;一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三、重点督查区域 黄石工矿(集团)以及长阳县、五峰县、秭归县、建始县、巴东县、鹤峰县、南漳县7个行政县。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推进煤矿瓦斯专项治理。一是将此次专项行动与“打非治违”行动的有关工作要求相结合,切实改善煤矿基础条件;二是将此次专项监察与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相结合;三是将此次专项行动与监 管执法计划相结合,紧紧抓住影响煤矿安全的主要方面和薄弱环节,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这个重点。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各地应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瓦 斯治理各项工作推向深入,全面完成瓦斯事故防控、瓦斯治理等工作任务。 (三)强化监管监察,加大执法力度。为提高监管监察工作质量,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全面排查瓦斯事故隐患,深入分析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 主要问题,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跟踪治理、挂牌督办,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监控系统不完善等重大安全 隐患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并依法从重实施经济处罚,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省安监局 刘有清 联系方式:027-87365891 湖北煤监局安全监察处 乔铁峰 联系方式:027-87366065(带传真) 电子邮箱:cumtqiaotiefeng@sohu.com 附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2〕1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决定于6~8月组织开展1次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部分煤矿企业及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监察内容
(一)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和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管理考核等制度;是否落实抽采达标责任、规划和计划; 是否建设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对应抽未抽的矿井是否责令停产整顿,对抽采不达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责令按规定停止生产。
(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是否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 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区域性措施效果不达标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的规定;是否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并经严格审批,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 层。
(三)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建立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相关制度;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 限的矿井是否停产整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转,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定期维护。
(四)9 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停产整顿并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是否限期整改或由具 备瓦斯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的是否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五)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明确重大瓦斯隐患认定标准;对重大瓦斯隐患,是否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进行挂牌督办,强制整改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部署。要将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工作纳入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体工作安排,并紧密结合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统筹考虑、统一布置。
(二)突出重点。要在深入分析本地区煤矿瓦斯防治特点和近年来瓦斯事故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和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瓦斯防治专项监察。
(三)严格执法。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监察中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把瓦斯防治工作纳入拟于6月上、中旬开展的异地监察执法内容的同时,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抽查。
(四) 认真总结。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起草总结报告,并于9月2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总结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停产整顿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和落实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瓦斯重大隐患查处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施工作业、提请 关闭情况,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联系人:牛军。
联系电话:010-64463225,010-64464414(带传真)。
电子信箱:niuj@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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