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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28 10:43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
鄂煤监察〔2012〕98号

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监局、经信委及有关单位
各产煤市(州)安监局、经信委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煤安监办 [2012]3号)精神,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省安监局、省经信委、湖北煤监局制定了《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围绕控制和减少煤 矿事故,坚持监管执法和指导服务相结合,突出抓好瓦斯、水害和顶板事故防范,着力推进煤矿兼并重组、示范矿井创建、矿井分类监管和六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省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围绕上述思路和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32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目标管理,整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目标。贯 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努力实现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2人以下的目标。各地要逐 级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做好煤矿事故绝对指标和百万吨死亡率相对指标考核体系的 建立完善与考核工作;加强煤矿事故控制指标的监控。坚持每月调度、每季通报,及时预警,并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通报情况。
    2.完善煤矿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并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及时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采取横向和纵向联合执法的形式,严厉打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3.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全或过期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行为。
    4.严格煤矿节后复工复产。按照省安办《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2]3号)要求,严格复工标准和复工程序,严把复工复产关,督促煤矿企业整改消除隐患,为全年工作开好局。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5.依法开展现场执法。认 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突出抓好现场执法工作,实施计划执法,合理确定执法频次。对辖区煤矿的安全检 查,乡镇每月不少于一次,县市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市州在基层监管执法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灾害矿井实施重点执法。明确执法重点,要把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建设矿井、事故多发矿井作为执法重点;规范执法行为,要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按方案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要全面,执法程序要合法,下 达执法文书,推行菜单式检查;严格行政处罚,严肃查处生产系统不完善仍组织生产、采用落后采煤方式、无风微风作业以及技改期间违规生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加大隐患整改督促和复查力度,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项目、整改标准、整改区域、整改时限和安全措施,对停产整顿的矿井,严禁实施整改方案之 外的任何工程。企业整改结束提出申请或整改期限到期后必须组织复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
    6.严格执行建设矿井“三同时”制度。严 格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督促煤矿企业采用先进实用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建设矿井过程监管,督促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设计工程 量,制定年计划、月进度,倒排工期,确保按期竣工。严禁实施与技改工程无关的一切采掘活动,严肃查处不按设计施工、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严把竣工验收 关,新投产验收矿井坚决淘汰木支护、建成六大系统,达到示范矿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标准。
    7.严格煤矿许可管理。严 格依法办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执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的严禁组织生产。严把煤矿准入关,达不到颁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呈报、颁 证和续证;强化持证矿井动态监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及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整改验收合格后发还证照。
    8.开展矿井分类监管。按 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煤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72号)要求,对全 省煤矿进行安全评估分级和分类监管,淘汰D类,整顿C类,提高B类,巩固A类,建立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激励机制。
    三、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9.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 促煤矿企业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企业隐患排查主体责任,认真排查和治理煤矿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治理工作机制,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 急预案;建立隐患报告和分级监管监控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级管理,对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挂牌督办,并要实行整改 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10.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建 立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高瓦斯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 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制度,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实现抽、掘、采平衡;督促有动力现象矿 井和与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停止生产施工,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没有建立地面抽采系统,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和建设;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合理 采掘部署,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多头多面施工生产。完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实行全负压通风,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消灭循环风和无 风、微风作业;建立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强化通风、瓦斯管理,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利用,确保监控有效。
    11.深化水害防治。认 真《防治水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完善井下排水系统,配备与 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落实防治水措施,配备并使用探放水设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 采”,溶岩发育、采空区较多的矿井和矿区必须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12.强化顶板管理。督 促企业加强顶板管理,编制并严格执行采掘作业规程,提高掘进工程和巷道支护质量;强制推行前探梁支护,做好超前支护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巷道维 修管理,加强临时支护,落实监控措施;推进支护改革,强制推广光面爆破、锚网喷联合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和金属支护,新掘巷道坚决淘汰木支护。
    四、加强基础管理,提升煤矿安全条件
    13.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以示范矿井建设为抓手,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评估分级和分类监管工作,示范矿井达标率要达到30%。要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示范矿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的指导。要总结创建工作经验,树立一批典型,创建一批样板矿井。
    14.推进科技兴煤。进 一步做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提高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强力推进机械化掘进和采煤;推进支护改 革,强制推广锚网喷联合支护、单体液压支护、金属支护;加强煤矿在用设备的监督检查,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强化“四大件”设备的检测检 验。
    15.推进六大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矿井安全监控、通讯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系统,结合湖北煤矿实际,以避灾硐室为主建设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2年底前完成建设,建设矿井竣工验收前完成建设,其他矿井2013年底完成建设。
    16. 加强班组建设和现场管理。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和湖北宝源广得公司班组管理经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管理;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氛围。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17.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贯 彻落实《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1]69号),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稳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一批达不到煤炭 产业政策的矿井,全省煤矿企业年均生产能力原则上达到30万吨/年以上,督促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统一安全技术管理,不 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18.推进保障机制建设。进 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建立安全诚信机制,及时公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和发生死亡事故责任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投入保障机制,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 有关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保险机制,在完善和推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同时,推广煤矿安全责任险和从业人员意外伤害险。
   19.推进人才培养和培训教育。引 导和督促煤矿企业加强人才培养,每个矿井必须配备采矿、地测和机电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要选送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学习培养;加强对培训工作的 指导,强化“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督促企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抓好煤矿工程师、班组长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20.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六、严肃查处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1.加强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煤矿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继续开展矿山救护队质量达标工作,促进救护队加大投入,更新装备,加强训练,提高素质;推进矿山救护队的应急救援比武和预防性检查;推进煤矿企业组建辅助救护队。
   22.依法调查处理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23.严格事故行政处罚。依法暂扣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按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开展专题教育,进行事故防范专题学习;加大防范措施落实力度,对事故矿井进行专项监管执法,督促企业全面整改隐患,整改必须达到示范矿井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4.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依法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坚持事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督促企业举一反三排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和安全服务水平
   25.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严格教学纪律,保证培训学时和培训效果;严格执行教考分离,推行计算机考试;严格考核发证,严肃查处代考行为。
    26.加强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严格监管,督促技术机构如实出具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为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27.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公布全省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企业名单,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煤矿安全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将煤矿安全标志设备使用情况纳入监管监察工作内容,责令企业停止使用没有煤矿安全标志的设备。
    28.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报告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技术机构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评估、技术服务等工作,更好的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为煤矿安全工作发挥支撑作用。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29.加强队伍建设。认 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主要产煤乡镇要建 立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工作力量;加强业务交流,组织执法和业务专题培训,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继续组织学习考察,不断提 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30.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按照省委的要求,深入开展“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围绕煤矿安全工作,立足岗位,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争创新业绩。
    31.加强作风建设。面向基层,深入煤矿井下,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状况,帮助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寓执法与服务之中,指导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办矿水平。
    3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活动,针对岗位特征采取教育、管理、监督、预警处置等系统性防范和控制活动,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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