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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28 10:42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
鄂煤监察[2012]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地压力的增大,煤矿瓦斯事故愈来愈突出。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省共发生26起瓦斯事故,造成67人死亡(详见附表)。其中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8起,死亡30人。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们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还很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落实不到位等,特别是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还不坚决不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 2011年11月11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 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 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要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要以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 令”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明确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 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 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 关闭。要严厉查处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和各种违章行为,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认真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做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矿井每两年进行一次瓦 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的瓦斯等级鉴定,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严格执行高瓦斯和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标准的规定,凡是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对违反规定程序和标准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并造成生 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瓦斯等级动态管理,在安全检查和监管监察执法 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 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对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高 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 停产整顿。 四、开展煤矿瓦斯能力评估。严格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评估管理办法》,扎实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凡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 矿企业,必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 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由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五、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和瓦斯抽采措施,加强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提高矿井抽采达 标能力。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和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 检查验收制度等。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 查,重点检查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 效果评判等情况。 六、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重大隐患逐级挂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实施重点监控,落实重大瓦斯隐患逐级挂牌督办、跟踪监管、整治效果评价、逐一整改 销号和公告、举报奖励等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严格落实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 因,落实防范措施;煤矿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 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维护监测监控系统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正 常使用、维护和联网监控。强化矿井通风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根据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不断完善优化通风系统,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确保通风 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确保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完善应急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 程序和应急预案。 七、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后实施。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做到应抽尽抽,抽放系统使用不正常、抽采不达标的生产矿井,不得组织生产;没有实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或抽采不达标的建设 矿井,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是瓦斯抽放不达标的煤层,煤矿企业不得安排采掘和生产活动,严格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 采”;凡是没有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不得进行石门揭煤作业,不得进行采煤和掘进活动;凡是没有采取正规采煤方法采煤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加 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煤层揭露设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煤层,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培养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安 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企业总工程师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不断提高瓦斯防治技术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 培养工作,继续组织人员到外地参观学习,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技术人员进行防突专题培训,加大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定向培养煤矿专业技术人员。 九、推进煤矿科技兴安。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与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组织制定体系建设评估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体系建设进行 量化评估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努力提高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强化瓦斯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提炼推广,进一步挖掘煤矿企业在强化瓦斯抽放、 突出矿井防治、瓦斯等级鉴定等方面的先进典型经验,推进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推动重点工作开展。加强煤矿设备管理,对禁止井工煤矿使 用的设备及工艺淘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煤矿企业加快落实《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不断提高煤矿装备水平。大力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2012年底前必须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矿 井,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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