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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通

发布时间:2012-03-09 10:38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2〕64号

湖北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煤矿职业病高发态势,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的内 在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 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护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切实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检查职责,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二、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宣传教育和责任落实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认真组织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教育活 动,抓好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对修改后《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监管职责的新规定以及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职工自觉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培训学习。根据《职业病 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中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规定,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的监管人员,配备适 应工作需要的装备,不断提高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水平。通过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强化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 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的申报、检测、防护等工作;对于技改建设矿井,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的产生。
三、进一步完善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常规工作机制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煤 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一并报送 湖北煤监局。为辖区内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湖北煤监局备案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督促辖区内尚未备案的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到湖北 煤监局备案。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按照《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的规定,于每年12月底登录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企业版)填报职业卫生基础信息;各产煤市 (州)安监局要根据煤矿职业安全监管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现状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于每年12月底报送湖北煤监局。
 



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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