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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

发布时间:2011-10-26 10:31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文件
安监总厅科技〔2011〕1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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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165号) 精神,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建立完善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着力提高技术装备安全保障能力工作中发挥 积极作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以下简称“百佳”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开遴选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示范引领原则。择优遴选,典型示范,辐射全国,宣传推广,引领发展,促进企业发挥安全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和综合评价,得出科学合理、真实客观的评价结果。
二、遴选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和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领域,从事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预警、控制、保护等设备与仪器仪表,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避险与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软件研发、制造的中小型企业。
三、申报条件
3年未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和生产实力,其科技创新活动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一定效果,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项目(课题);
4. 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
5. 80%以上的产品是安全产品。
四、遴选标准
以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科技创新效益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建立考核指标及其权重系数(科技创新能力占4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科技创新效益占30%),采用百分制评审,择优遴选。国家、省(部)级科技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或进入国家、省(部)级科技创业(创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软件)开发园区的企业等优先。
五、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自愿申报,填写《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申报书》(见附件1),报所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初审推荐。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填写《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推荐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
()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四)遴选结果公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遴选出的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以此指导和促进企业发挥安全科技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推动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立与完善。
六、其他事项
(一)“百佳”遴选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承担。相关表格请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安全科技”栏目下载。
(二)申报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书、证明等材料的有效期为200871日至2011630日,复印件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三)请各推荐部门于20111231日前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光盘1份,连同汇总表寄送至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
人:程玲、吴郑理
联系电话:010-6446391264463984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D401
    编:100713
附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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