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赵姑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监察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1-07-01 16:13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0]132号
关于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赵姑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监察情况的通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6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赵姑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赵姑垭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6月25日,湖北煤监局会同宜昌市安监局、长阳县安监局对该矿开展了解剖式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赵姑垭煤矿于1985年建设,1990年投产,设计能力6万吨/年。2010年3月,矿井进入6改9万吨/年扩能技改“三同时”建设阶段。该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为二类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性。自2004年以来,该矿共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6人,其中顶板事故4起,死亡5 人,运输事故1起,死亡1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场处罚情况
经现场检查,该矿存在以下12个方面的问题。
1.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技改,违规组织生产。该矿于2010年3月批准进入6改9万吨/年技改程序,但至现场检查时,没有进行技改工程,井下仍然在组织生产。
2.采掘部署不合理。井下采用巷道式、高落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乱采滥挖。
3.通风管理混乱。井下废弃巷道和采空区没有永久密闭;存在多处、多次串联通风,且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井下主要硐室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扩散通风;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未安装防爆门;矿井各测风地点未进行测风,测风记录不真实等。
4.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多处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打循环风。
5.瓦斯监控系统没有正常运行,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不符合要求。
6.未坚持瓦斯检查制度。井下所有盲巷、机电硐室均未悬挂瓦斯检查牌板,无瓦斯检查记录,空班漏检;瓦斯检查没有做到“三对口”,瓦斯记录不真实等。
7.提升系统不完善。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不全,无防止过卷等保护装置;斜井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无挡车拦和跑车防护装置;主下山绞车无声光信号。
8.排水系统不完善。主要水仓均没有副水仓,水泵房断面小;+1182m水泵房管子道位置不合理,无备用吸水井;+1210m水平水泵房无备用水泵;井下没有排水沟,水平运输巷道积水严重等。
9.机电管理不到位。存在矿灯电线破损、灯头失爆等现象;+1188m水平掘进局部通风机开关进线口和出线口无密封圈;井下使用非煤矿用按钮开关等。
10.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煤层为二类自燃煤层,未采取煤层自燃发火防治措施,未建立矿井防灭火系统。
11.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煤巷采用木棚支护,巷道冒落和空顶部分没有用支护材料接顶,空帮漏顶。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
12、岗位责任不落实。风机房、井口调度室值班人员脱岗。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暂扣赵姑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处企业壹百万元、企业负责人壹拾伍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封闭井下一切与技改无关的井巷工程,停止一切与技改无关的采掘活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结合监察发现的问题,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认真做好煤矿停产整顿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10]90号) 精神,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隐患。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进行检查和验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复产,对多次整 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建设矿井必须办结建设项目各种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必须按设计组织施工,严禁超工期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及 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矿井技改期间不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暂扣尚未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后一并核发,严禁技改期间组织生产。
3.合理采掘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可靠的生产系统,合理布局,及时填制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严禁采用非正规方法采煤,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杜绝乱采滥挖。
4.严格通风瓦斯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各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要求,严禁循环风、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督促矿井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加大水害防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做好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防治水措施。
6.推进示范矿井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现场会议精神,建立一批煤矿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推广先进适用的装备、工艺和设施,强化现场管理,努力提高煤矿保障能力,建设矿井必须达到示范矿井验收标准。
一、矿井基本情况
赵姑垭煤矿于1985年建设,1990年投产,设计能力6万吨/年。2010年3月,矿井进入6改9万吨/年扩能技改“三同时”建设阶段。该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为二类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性。自2004年以来,该矿共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6人,其中顶板事故4起,死亡5 人,运输事故1起,死亡1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场处罚情况
经现场检查,该矿存在以下12个方面的问题。
1.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技改,违规组织生产。该矿于2010年3月批准进入6改9万吨/年技改程序,但至现场检查时,没有进行技改工程,井下仍然在组织生产。
2.采掘部署不合理。井下采用巷道式、高落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乱采滥挖。
3.通风管理混乱。井下废弃巷道和采空区没有永久密闭;存在多处、多次串联通风,且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井下主要硐室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扩散通风;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未安装防爆门;矿井各测风地点未进行测风,测风记录不真实等。
4.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多处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打循环风。
5.瓦斯监控系统没有正常运行,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不符合要求。
6.未坚持瓦斯检查制度。井下所有盲巷、机电硐室均未悬挂瓦斯检查牌板,无瓦斯检查记录,空班漏检;瓦斯检查没有做到“三对口”,瓦斯记录不真实等。
7.提升系统不完善。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不全,无防止过卷等保护装置;斜井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无挡车拦和跑车防护装置;主下山绞车无声光信号。
8.排水系统不完善。主要水仓均没有副水仓,水泵房断面小;+1182m水泵房管子道位置不合理,无备用吸水井;+1210m水平水泵房无备用水泵;井下没有排水沟,水平运输巷道积水严重等。
9.机电管理不到位。存在矿灯电线破损、灯头失爆等现象;+1188m水平掘进局部通风机开关进线口和出线口无密封圈;井下使用非煤矿用按钮开关等。
10.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煤层为二类自燃煤层,未采取煤层自燃发火防治措施,未建立矿井防灭火系统。
11.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煤巷采用木棚支护,巷道冒落和空顶部分没有用支护材料接顶,空帮漏顶。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
12、岗位责任不落实。风机房、井口调度室值班人员脱岗。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暂扣赵姑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处企业壹百万元、企业负责人壹拾伍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封闭井下一切与技改无关的井巷工程,停止一切与技改无关的采掘活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结合监察发现的问题,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认真做好煤矿停产整顿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10]90号) 精神,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隐患。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进行检查和验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复产,对多次整 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建设矿井必须办结建设项目各种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必须按设计组织施工,严禁超工期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及 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矿井技改期间不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暂扣尚未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后一并核发,严禁技改期间组织生产。
3.合理采掘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可靠的生产系统,合理布局,及时填制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严禁采用非正规方法采煤,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杜绝乱采滥挖。
4.严格通风瓦斯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各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要求,严禁循环风、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督促矿井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加大水害防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做好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防治水措施。
6.推进示范矿井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现场会议精神,建立一批煤矿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推广先进适用的装备、工艺和设施,强化现场管理,努力提高煤矿保障能力,建设矿井必须达到示范矿井验收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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