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湖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数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2 15:31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次
鄂安办〔2014〕94号
关于报送湖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数据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全国统一安排,我省将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请结合附表,按下列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1.填报责任:本表经各产煤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填报后,由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
2. 排查计划:全省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分二个阶段进行,每阶段分3个批次,每批次分130个检查组。其中,第一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 15日)为全面排查阶段,各组分3个批次开展排查,即第一批次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第二批次为12月15日至12月31日,第三批次为1月1日至 1月15日;第二阶段为重点整改阶段,结合2015年复产验收进行督办落实。
3.分批原则:各地将本辖区内所有在册煤矿平均分为三批安排隐患排查。原则上第一批优先安排生产矿井,第二批安排建设(技改)矿井,第三批安排准备关闭和长期停工停产的矿井。如上述三类矿井分类后不平均,可适当调整,以保证三个批次排查的矿井数量基本相同。
4.人员安排: 原则上每组安排7人,其中政府工作人员2人,技术人员2人,救护队人员3人。考虑到我省实际,每组人员安排如下:
① 每组省级或市级政府工作人员1人。从省、市级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干部中选派130人,其中省级工作人员30人,市级工作人员100人。省级工作人员分配如下:宜昌市8人,恩施州8人,荆门市3人,黄石市3人,咸宁市3人,十堰市2人,襄阳市2人,荆州市1人。省级人员由市州填报建议分配矿井名单,市州人员由市州落实到具体煤矿和具体人员姓名。
②每组县级或乡镇人员1人。从县级或乡镇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干部中选派1人, 将具体人员姓名落实到具体煤矿。
③每组省专家1人。由省里统一安排。
④每组市县级专家1人。将具体人员姓名落实到具体煤矿。
⑤每组省级救护队人员2人。由省里统一安排。
⑥每组矿井辅助救护队人员1人。由各煤矿上报矿井辅助救护人员名单。
5.请于2014年11月26日前将电子版上传至湖北煤监局。联系人:王毅
电话:027-87364629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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