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六化”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3 14:17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次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文件
鄂安办〔2014〕5号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六化”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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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1号),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保证春节煤矿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
各地要结合宣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研究部署节日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
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在春节前,安排布置好煤矿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工作,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节日期间需要继续生产
的,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严控制,并加强生产期间的劳动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停产检修煤矿,要严格要求,确保检修期间的安全,具体要求是:
(一)督促企业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进行专题部署和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制定落实放假、停产检修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做好值班巡检和安全保卫工作。放假和停产检修期间,煤矿企业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实专人负责,要停止采掘作业,清点入库剩余火工品,做到停产不停电、不停风、不停止排水、不停止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要充分利用春节假期安排设备检修,做好值班巡检和矿井重要生产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放假停产前和检修期间的安全检查,督促放假和停产检修煤矿制定恢复送电、瓦斯排放和排水等安全措施,并贯彻落实到各岗位。
二、落实措施,严把煤矿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关
要落实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严格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好煤矿复产复工工作,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好煤矿复产复工方案和隐患整改方案。具体要求是:
(一)成立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构。各地要加强对复产复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深入细致开展工作。
(二)制定煤矿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按
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辖区煤矿状况制定复产复工检查验收标准。复产复工检查验收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属地管理,实行三级检查,即企业自查、乡镇检
查验收、县(市、区)检查验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过程中可邀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帮助排查隐患和提出整
改建议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施工。经整改及停产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落实煤矿企业复产复工关键环节。各煤矿在复产复工前,必须制定包含恢复送电、供风、瓦斯排放、排水及隐患整治方案等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按隶属关系报复工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并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各项复产复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各岗位。
(四)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各
地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节后复产复工企业的安全监管,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各项验收标准,凡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
验收、擅自复产复工的煤矿,要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煤矿,坚决不能恢复生产或建设。对未申请、未批准复产复工矿井的监管,指定专人盯守、组织
巡回检查,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施工。对未复产复工的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及时采取限制电力、火工品供应等相应跟进监管措施。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安全
隐患,要建立台账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隐患不消除不准恢复生产或建设。各地要对照煤矿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进行认真检查,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产复工验收:
1.生产矿井证照不全或过期的,技改矿井审批手续不齐全或超过建设工期的。
2.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关闭的矿井。
3.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的。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
5.存
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①采用局扇供风采煤、巷道式采煤、高落式采煤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的;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存在无风、微风现象的;③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的,抽采失调,或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④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⑤斜井提升“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的;⑤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的;⑥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施工、超工期建设的。
⑦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6.被各级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停产整顿,没有销号的矿井。
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鄂煤监察〔2013〕197号
文件规定的时限开展煤矿“六化”建设等级申报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指生产矿井,建设矿井不参与等级申报)在2月底前完成自评并申请县(市、区)
安监部门核查,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在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煤矿企业的核查、统计工作,并按程序上报市(州)安监部门,市州安监部门要在4月底前完成本辖
区内的审核统计工作,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三、强化应急值守,确保安全调度信息畅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
实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巡查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要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工作,提早安排节日值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三)及时调度掌握春节期间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具体工作方案、具体矿井复产复工验收时间计划表、已批准复产复工矿井名单报湖北煤监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矿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四)做好复产复工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复产复工过程中的经验,明确专人每周报告一次复工进度,随时报送好的经验和做法。
联系人:尹鹏飞、邵保超
联系电话:027—87364629(带传真)
附表:煤矿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
附表:
停产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
组长(签字): 参加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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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检)
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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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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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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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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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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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生产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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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一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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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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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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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系统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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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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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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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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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进、回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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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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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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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有反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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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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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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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地面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矿井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井下排水系统和设施;主要排水设施(排水设备、水仓)的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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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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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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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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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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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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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
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
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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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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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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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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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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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鉴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要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
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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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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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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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并制定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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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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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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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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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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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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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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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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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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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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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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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条件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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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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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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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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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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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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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要求建设完善人员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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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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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风自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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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要求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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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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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施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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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巷道、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运输巷与回风巷、各运输装载点、卸载点、转载点等都敷设有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能保证各产尘作业点的防尘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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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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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联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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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矿井与外界至少应有一部保持经常畅通的固定电话;矿井调度室必须和井上下各主要作业场所有可靠的电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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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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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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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要求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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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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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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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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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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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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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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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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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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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危害具体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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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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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完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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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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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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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队)班(组)长、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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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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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管机构及
技术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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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矿井规模、自然灾害条件配备采煤、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调度以及防突等专业人员,并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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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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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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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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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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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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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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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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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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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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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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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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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提升、通风、排水等主要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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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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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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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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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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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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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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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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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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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矿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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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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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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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当与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相符合;自救器的数量应按所有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数量配备,并有5%~10%的备用量;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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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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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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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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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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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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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
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
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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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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