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工矿集团公司在节后复工期间连续发生顶板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0-03-05 16:01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0]45号
关于黄石工矿集团公司在节后复工期间连续发生顶板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月26日,黄石工矿集团秀山煤业分公司采煤二队在-400米水平维修巷道时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
3月3日,黄石工矿集团袁仓煤业分公司采煤三区在北翼-700米水平6103采区维修巷道时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
短短六天时间内,黄石工矿集团所属煤业公司在节后复工不久,连续发生两起顶板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走过场,在节后复工中没有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维护全国“两会”期间社会稳定,现重申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紧紧抓住煤矿节后复工这个关键时期,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把验收质量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复产。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检查把关不严,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标准,进一步落实煤矿复产验收方案。按照国家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完善复产验收标准,实行三级检查,即企业自查、乡镇检查验收、县(市、区)复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地要认真检查分析已制定的复产验收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细化方案,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强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自保互保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将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加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确保100%持证上岗;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班组长和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原有矿工要进行复产教育,新矿工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实施处罚。
四、加强管理,防范顶板、瓦斯、水害等事故的发生。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加强顶板管理。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修复旧井巷前,必须检查瓦斯。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
(二)加强通风瓦斯管理。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有效风量充足,严禁循环风、风流断路、短路、多次串联等现象,杜绝无风、微风作业;要加强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根据生产环境变化及时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调整,并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定期调试、校正瓦斯传感器,保障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认真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三)加大水害防治力度。要做好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防治水措施。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施工,严禁违法、违规作业,严禁超层越界进行采掘活动。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超前探放水,坚决防止探放水工作流于形式。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并监督执行。
3月3日,黄石工矿集团袁仓煤业分公司采煤三区在北翼-700米水平6103采区维修巷道时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
短短六天时间内,黄石工矿集团所属煤业公司在节后复工不久,连续发生两起顶板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走过场,在节后复工中没有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维护全国“两会”期间社会稳定,现重申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紧紧抓住煤矿节后复工这个关键时期,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把验收质量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复产。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检查把关不严,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标准,进一步落实煤矿复产验收方案。按照国家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完善复产验收标准,实行三级检查,即企业自查、乡镇检查验收、县(市、区)复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地要认真检查分析已制定的复产验收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细化方案,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强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自保互保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将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加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确保100%持证上岗;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班组长和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原有矿工要进行复产教育,新矿工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实施处罚。
四、加强管理,防范顶板、瓦斯、水害等事故的发生。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加强顶板管理。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修复旧井巷前,必须检查瓦斯。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
(二)加强通风瓦斯管理。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有效风量充足,严禁循环风、风流断路、短路、多次串联等现象,杜绝无风、微风作业;要加强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根据生产环境变化及时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调整,并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定期调试、校正瓦斯传感器,保障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认真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三)加大水害防治力度。要做好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防治水措施。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施工,严禁违法、违规作业,严禁超层越界进行采掘活动。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超前探放水,坚决防止探放水工作流于形式。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并监督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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