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公司“4·10”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20 09:05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公司“4·10”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结案的通知》(鄂煤监察〔2018〕50号)予以公告。
2018年4月10日,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青林湾煤矿(以下简称青林湾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1.5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青林湾煤矿位于咸丰县坪坝营镇境内,为股份制企业,由乔士建和熊祥春两人共同投资,各占50%股份。矿井始建于1976年,实际生产能力60kt/a。采用斜井开拓,南北两翼开采,分为+750m、+530m两个开采水平,+750m水平划分为I、II两个采区,+530m水平划分为III、IV两个采区。现有职工160人,三班作业。
该矿为低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Ⅲ类,属不易自燃煤层。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事故当班共39人入井作业,事故造成4人死亡,其他35人安全升井。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直接原因是+530m~+560m区段探煤上山工作面掘进揭穿采空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煤粉代替水炮泥封堵炮眼,采空区积聚的瓦斯涌入工作面达到爆炸浓度,爆破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是青林湾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整改期间违规组织生产、+530m~+560m区段采煤工作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技术管理不到位、职工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民爆物品管理混乱、不执行监管指令,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开工整改把关不严、对煤矿监督检查不力。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22人。
对青林湾煤矿给予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提请咸丰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咸丰县长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给予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令咸丰县委县政府向恩施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恩施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恩施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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