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阳新县非法小煤窑协泰井“4·15”较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09 15:13 来源:秩名 点击次数: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关于阳新县非法小煤窑协泰井“4·15”较大瓦斯事故结案的通知》(鄂煤监察〔2016〕94号)予以公告。
2016年4月15日,阳新县洋港镇非法小煤窑协泰井(以下简称协泰井)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9万元。
一、基本情况
协泰井位于阳新县洋港镇崩山村境内,其主平硐为原阳新县复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复兴煤矿已关闭的7号井。该井为独眼井开采,平硐-暗斜井开拓,仅主平硐与地面相通,无回风大巷,无第二安全出口。井下有两个采煤作业点。协泰井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属应关未关的非法矿井。2016年4月15日上午10时,协泰井采煤作业点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井承包人组织人员与遇难者家属商谈赔偿事宜,蓄意隐瞒不报。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直接原因是协泰井为“独眼井”开采,通风不良,采煤作业点位于独头巷道,局部通风机存在循环风,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采煤工具电镐电缆明接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作业面3人死亡。
间接原因是协泰井无证无照,非法盗采煤炭资源;采用独眼井开采,巷道式、前进式采煤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且蓄意瞒报事故。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打非治违”不力。
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4人;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人;给予组织处理人员3人;移送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处理人员2人。
由阳新县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依法对协泰井予以关闭,并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成阳新县委、县政府分别向黄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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