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沙坡煤矿“10•29”较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情
发布时间:2014-12-23 09:20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3〕1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沙坡煤矿“10•29”较大瓦斯窒息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10月29日,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沙坡煤矿(以下简称沙坡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9.8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沙坡煤矿位于宜昌市秭归县磨坪乡天井坪村境内,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沙坡煤矿法定代表人黄立功。股东2人,股金共5500万元,其中黄立功占70%,袁本华占30%。矿井为6万吨/年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
矿井开采二叠系上统吴家坪组煤层,井田范围内煤层为一单斜构造,煤厚0~3m,一般0.3~1.2m,平均厚度0.61m。结构简单,煤层多呈似层状、藕节状、透镜状、有尖灭现象。煤层倾角平均30°,属不稳定煤层。煤层无自燃倾向性,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矿井采用平硐上山开拓,划分为+975m、+1158m两个水平,3个采区,先采11采区,再采21采区,最后为22采区。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放炮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11采区布置在主平硐和风井平硐之间,采区垂高175m, 第一区段位于+1094m~+1150m。采区中部布置3条上山:轨道上山、通风行人上山、专用回风上山。各区段平巷(+975m平巷、+1094m平巷、+1150m平巷)均已掘进至采区边界,其中+1150m平巷沿煤层底板布置,作为第一区段的回风平巷。+1094m平巷沿煤层顶板布置,作为第一区段的运输平巷,同时沿空留巷作为下区段的回风平巷。+975m平巷沿煤层顶板布置,是11采区最下一个区段的运输平巷。
回采工作面位于11采区+1094m~+1150m区段之间,其中西翼为首采工作面,已回采结束,正对部分残余煤柱进行回收。东翼为接替工作面,上、下顺槽及开切眼均已布置结束。事故地点位于11采区专用回风上山内。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采区专用回风上山局部垮塌堵塞,通风不良,氧气不足;作业人员未采取安全措施冒险进入专用回风上山缺氧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矿长谭学江在明知专用回风上山已经堵塞形成盲巷,长期未检查瓦斯,专用回风上山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新工人没有参加任何培训的情况下,仍然违章指挥,安排人员进入盲巷作业。防突矿长鲁作孝,在明知专用回风上山堵塞,进入栅栏前却不检查瓦斯,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带领工人冒险作业。
2.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一是回风上山管理不到位。矿井在2013年11月以后,一直未对11采区专用回风上山进行过检查、维修,致使该上山因长期失修,局部巷道垮塌、底鼓,堵塞巷道,形成盲巷。二是瓦斯检查不到位。瓦斯检查工严重不足,专用回风上山栅栏处长期没有检查瓦斯,管理人员下井没有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矿井没有通风瓦斯日报表,矿长、技术负责人不审阅瓦斯监控日报表。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差、缺乏必要的瓦斯灾害防治知识,不具备自保、互保能力。煤矿管理人员对长期不通风巷道形成瓦斯积聚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没有瓦斯排放意识,导致工作安排不到位。新工人入矿前没有按要求进行72小时强制性教育培训,不具备危险源辨识和防范能力,贸然下井。
4.技术管理不到位。矿井以通用的维修操作规程代替专用回风上山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维修操作规程没有防治瓦斯方面的安全措施,且没有审批,没有组织学习贯彻。事故发生后,矿井补充编制了专用回风上山维修措施,弄虚作假。
5.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集团公司没有履行监管职责。集团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按照国办发〔2013〕99号、鄂政办发〔2014〕25号文要求,配备专职的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工程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集团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到矿里进行过一次安全检查,没有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二是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矿井没有配备专职的副矿长,五名副矿长既是业务科长又是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全部身兼数职,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三是现场管理混乱。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排查出专用回风上山垮塌严重,通风不畅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
6.安全监管不严。秭归县安监局和磨坪乡政府及安办,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对该矿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管理人员下井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由秭归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25号)的要求,依法关闭沙坡煤矿;1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沙坡煤矿和4名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秭归县和磨坪乡政府相关部门共4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理)。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