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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州巴东县金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家煤矿二号井“7•2”较大瓦斯事故

发布时间:2013-12-25 09:16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3〕1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恩施州巴东县金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家煤矿二号井“72”较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3年7月2日,恩施州巴东县金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家煤矿二号井(简称新家煤矿二号井)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8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家煤矿二号井为恩施州巴东县金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矿井,位于巴东县绿葱坡镇手板岩村,股东汪金潘、向运灯。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金潘,总经理向运灯。该矿始建于2006年,2008年进行技术改造,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10年12月投产,为正常生产矿井。矿井在册职工119人,井下采用二班作业,早班:7:30~16:30,中班:16:30~次日1:30。
新家煤矿二号井位于新家-枣子坪煤矿区,矿区含煤岩系为二叠系上统龙潭组,煤层分布连续性较差,褶皱及断裂构造较发育,地质构造属中等复杂类型。井田范围内含煤一层,煤层呈似层状产出,厚度0.26~1.03m,平均厚度0.65m,倾角13-17°。煤层伪顶为炭质页岩,直接顶板为炭质灰岩;底板为炭质泥岩、褐灰色砂岩。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760m二石门在石门揭煤时遇到地质构造带,该区域内煤层瓦斯压力、含量与地应力增大,放炮时诱导煤与瓦斯突出,导致1人死亡;突出的瓦斯分别经Ⅰ、Ⅱ采区涌到+866m总回风巷,并达到爆炸浓度界限;电机车刹车时产生的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导致3人死亡,8人受伤。
㈡间接原因
1.采掘部署违反设计。该矿为6万吨/年的生产矿井,设计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达到生产能力,该矿实际布置了2个采区,2个采煤工作面和8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同时违反《恩施州巴东县金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家煤矿二号井初步设计(变更)》在+866m布置总回风巷兼作副井运输大巷。
2.通风管理混乱。Ⅰ、Ⅱ采区仅设置1条上山,没有设置专用回风上山,没有形成完整的采区通风系统;+760m二石门等4个掘进工作面的乏风分两路分别进入Ⅰ、Ⅱ采区,与2个采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形成“一条龙”串联通风。
3.瓦斯管理不到位。2013年5月18日井下瓦斯严重超限,2013年6月25日和27日+760m二石门揭煤前瓦斯超限,没有按规定组织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4.机电运输管理不到位。副井运输电机车没有安装刹车装置,超挂矿车,超载运输;各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没有按规定安装同等能力且能自动切换的备用局部通风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室与井下联络电话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损坏,没有修复。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暂扣巴东县金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家煤矿二号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对煤矿和4名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1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巴东县、绿葱坡镇相关部门共6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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