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来凤县黑洞塘煤矿有限公司“2•25”瓦斯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8-15 09:14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恩施州来凤县黑洞塘煤矿有限公司“2•25”瓦斯窒息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2月25日,恩施州来凤县黑洞塘煤矿有限公司(简称黑洞塘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2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黑洞塘煤矿为来凤县旧司乡乡镇企业,整体租赁给恩施州来凤县黑洞塘煤矿有限公司,租赁期18年。2009年3月,该矿进入60Kt/a技改建设,工期20个月。2011年4月,黑洞塘煤矿委托设计公司对该矿《技改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变更,对风井、采区及首采工作面进行调整,变更后风井调整到主井口北西,将原设计的大坝风井废弃。2011年6月,变更设计通过批准,建设工期延长至2012年9月。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大坝风井暗斜井井口封闭形成盲巷,春节放假期间停开风机,通风不良造成风井下山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作业人员违章进入盲巷,导致窒息死亡。
㈡间接原因
1.未按设计施工。没有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组织施工,没有按来安监管文[2011]32号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第94条、95条的规定及时密闭废弃井筒和巷道。
2.技术管理混乱。没有配备合格的技术负责人,违规启用大坝风井解决+370m、+315m排水地点供风的问题;没有编制大坝风井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
3.瓦斯管理混乱。矿井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仅有一部光学瓦检仪,没有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测仪;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没有将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纳入检查范围,没有检查大坝风井的有害气体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随身携带甲烷检测仪下井。
4.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矿领导带班下井没有将大坝风井纳入巡回检查范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治理大坝风井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意识淡薄,“一通三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大坝风井存在的危害因素认知和识别能力差;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未参加培训,无证上岗,不具备履职资格和能力。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黑洞塘煤矿给予行政处罚;煤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兼矿长等2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理),4人(其中1人并处)分别给予撤销职务、资格证、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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