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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来凤县五台煤矿发利有限公司“2•11”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8-15 09:14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恩施州来凤县五台煤矿发利有限公司“211”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2月11日,恩施州来凤县五台煤矿发利有限公司(简称五台发利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1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五台发利煤矿位于来凤县绿水镇拦马山村,属整合技改矿井,目前处于建设阶段,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为民营股份制企业。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该矿+710m西斜井布置在保安煤柱内,处于应力集中区, 巷道压力大,支护工程质量低劣,顶板未接严填实,支护强度不够;巷道维修时,工人对作业地点附近支架未采取临时加固措施,违章作业,造成顶板大面积冒落,3名工人被埋压致死,1人受伤。
㈡间接原因
1.违规组织施工。没有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五台发利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规定组织施工。自2011年6月至今,未经安全条件论证、未经设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矿井西翼施工+710m西斜井。
2.技术管理不到位。+710m西斜井掘进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巷道维修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井无反映井下实际的采掘工程平面图,+710m西斜井未在矿井图纸上进行标注。
3.现场管理不到位。事故当班未安排安全员到+710m西斜井现场排查隐患,带班矿领导未到事故地点检查安全。当班班长是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进入作业场所后,没有先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就安排工人冒险作业;劳动组织不合理,在架设支架过程中,没有安排专人观察顶板。
4.安全培训不到位。五台发利煤矿春节后复工前没有按上级规定集中培训3天,并对培训情况造假;事故当班5人中,2名新工人未经培训直接下井;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识别隐患能力不足,自保互保能力差,维修支架时当班5人同时集中同一地方冒险作业,在出现顶板冒落征兆时没有人发出警示,作业人员未能及时躲避
5.谎报事故及伪造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而是事故后8小时,才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谎报事故时间和事故地点。煤矿负责人召集矿领导研究决定在技改区域+350m水平东平巷伪造冒顶事故现场。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五台发利煤矿给予行政处罚;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生产副矿长等3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人给予行政处分,4人(其中2人并处)分别给予撤销职务、资格证、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责成来凤县人民政府向恩施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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