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
发布时间:2015-01-13 09:58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7号)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煤矿安全检查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各地要在全省为期3个月的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把煤矿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实施全覆盖检查。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督促煤矿全面彻底排查整治隐患,挂牌督办重大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做到该停工停产的坚决停工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处罚的严格处罚。由于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从重处罚。
二、认真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目前处于生产、建设和整改状态的煤矿,必须认真制定自查自改工作方案,按照标准组织自查和整改;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的煤矿,必须按照停工停产矿井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在自查过程中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隐患报告制度。煤矿应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凡没有自查、不报、瞒报隐患,而排查组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予以处罚。二是建立隐患公告制度。所有煤矿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必须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三是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都必须作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市、县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协调各排查组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并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对已经完成自查的煤矿,各排查组要不打折扣地开展排查,全面查清隐患、摸清底数、制定措施,并督促煤矿整改落实。对停工停产煤矿,排查组先按停工停产矿井排查标准进行排查,在复工复产验收前,再按生产或建设矿井排查标准进行排查。对已经关闭退出的煤矿,要开展“回头看”,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关闭矿井标准。
三、认真安排部署煤矿停工停产检修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安排好节日值班和停工停产检修工作,煤矿春节放假和停工停产检修的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节日期间拟继续生产建设的,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严控制,县人民政府要派驻人员24小时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生产建设期间的劳动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停工停产检修煤矿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放假、停工停产检修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要停止采掘作业,清点入库剩余火工品,保持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做好值班巡检和矿井重要生产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进行专题部署和开展专项检查。
四、认真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严把检查验收关
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复查验收相结合。具体要求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参加单位及人员、职责、验收检查标准和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工作程序
1.企业自查。煤矿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间带班领导、整改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坚决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实恢复送电、实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发事故。经企业自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逐级申请验收。
2.集中排查。对前期没有按照生产或建设矿井排查标准排查的煤矿,在复工复产验收前,要申请排查组排查。存在隐患整改完毕后,再申请复工复产验收。
3.两级验收。复工复产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乡两级验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县级验收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复查验收一并进行。
4.市级抽查和省级督查。市(州)领导小组按照不低于县(区)验收煤矿30%的比例,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省安办将适时组织督查。
(三)严格复工复产条件
各市(州)、县(区)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煤矿复工复产条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复工复产:
1.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中排查出的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
2.生产矿井证照不齐或失效、建设矿井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职能机构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配齐的,未对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3.超层越界开采,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未按批准的开采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作业或边建设边生产的。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风或无风、微风作业的,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等。
5.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
6.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未进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未列入地方政府2015年上半年普查计划的;开采防隔水煤柱的;防治水机构、人员、装备未到位的,探放水设计和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7.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煤矿,防灭火系统和防灭火措施不完善的。
8.生产矿井“六大系统”未建设到位的。
9.井下机电和提升设备不完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
10.图纸未按规定报备和图实不符的。
(四)有关要求
严格执行“谁组织、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检查验收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图形式、不走过场,深入煤矿、深入现场,确保通过验收的煤矿真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通过验收而发生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格追责。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类进行重点监管、督促限期整改。对未申请复工复产验收和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以及已列入关闭的煤矿要加大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查清其停工停产的具体原因,并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跟进措施,落实安全包保责任,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五、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巡查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领导干部到岗巡查制度。
2.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要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及时调度掌握节前停产检修和节后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及时调度掌握节前放假、停工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春节放假、停工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具体工作方案、具体矿井复工复产验收时间计划表、已批准复工复产矿井名单报湖北煤监局。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和各煤矿企业。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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