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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以来六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4-07-03 10:27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2014年以来六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4〕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4年以来,全国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下降,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但3月下旬以来接连发生了6起重大事故,较大、重大事故起数有抬头趋势。这6起重大事故分别是:
3月21日,河南省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矿业公司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前二1煤层-21010机巷掘进工作面出现了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但矿方未及时采取有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在工人修棚打穿杆作业过程中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该矿防突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突出危险性鉴定失实等问题。
4月7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重大透水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该矿越界违法开采相邻关闭煤矿煤柱,以掘代采,冒险蛮干,放炮贯通采空区,诱发透水造成事故。事故暴露出该矿非法违法生产、防治水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等突出问题。
4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红土田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该矿没有吸取下海子煤矿“4·7”事故教训认真排查隐患,违法越界组织生产,121701炮采工作面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存在串联通风、循环风等问题,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该矿非法违法生产、报假图纸逃避监管、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管理不到位、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劳动组织管理混乱、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等突出问题。
5月14日,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基建矿井)重大溜灰管坠落事故,造成13人死亡、16人受伤。施工方违反作业规程使用溜灰管输送C70混凝土,在输送过程中发生堵管,导致溜灰管弯曲,扭矩和横向剪力达到管材强度极限,在未撤出井下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违章处理,造成溜灰管与法兰盘焊缝撕裂,溜灰管相继坠落,导致正在吊盘上作业人员伤亡。事故暴露出该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规组织施工建设,施工方违反施工作业规程和施工组织设计,建设方、总承包方、施工方、监理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6月3日,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南桐矿业公司砚石台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在4406南2段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附近,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6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控股、基建矿井)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初步分析,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在该矿施工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时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该矿和施工企业未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违反作业规程、未执行放炮揭煤前所有人员撤出井下的规定等问题。
此外,2014年以来,全国煤矿还发生了20起较大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分析这26起较大以上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和教训:
一是瓦斯事故多发。发生的2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有15起为瓦斯事故,占57.7%。贵州省今年发生的4起较大以上事故均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充分说明瓦斯仍是煤矿事故的“第一杀手”。
二是国有煤矿事故多发。发生的2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有13起发生在国有煤矿,占50%。暴露出国有煤矿安全管理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三是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仍然突出。26起较大以上事故均是由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或违规违章作业导致的。
四是个别省份事故多发。今年以来,云南发生4起较大以上事故(其中2起为重大事故),贵州发生4起较大以上事故(其中1起为重大事故),河南发生3起较大以上事故(其中1起为重大事故)。
五是有的地区或企业连续发生同类事故。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后,红土田煤矿不吸取事故教训、不认真排查隐患,继续违法超层越界生产,在半个月时间内又发生重大事故。贵州省六枝工矿集团未认真吸取2013年盘江集团和水城集团发生的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半个月时间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继续加大《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按照“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的要求,抓住煤矿矿长这个主要环节,确保在每个煤矿都落到实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要求,加快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和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不能拖延和观望。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采取突击检查、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以及发动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铁腕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要重点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四、切实加大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力度。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采用多种方式扩大事故警示教育范围、提高事故警示教育效果,增强矿长等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对事故的畏惧感,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出事故、全国受警示”。
五、严肃认真查处事故。对上述6起煤矿重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各地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依法从严从快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各地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较大及以下事故调查工作,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吸取教训,严加防范。事故结案后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对非法违法生产情节严重的事故,要建议司法部门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依法公开审判,发挥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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