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出台矿山救护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3-10-21 10:58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为规范矿山救护服务收费行为,支持我省矿山救援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于2013年10月12日下发《关于制定矿山救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156号),规定矿山救护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矿山救护队向所签救护协议并提供服务的矿山企业按自愿原则收取。
矿山救护服务收费标准为煤矿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每吨不超过1.00元、非煤地下矿山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每吨不超过0.50元、非煤露天矿山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每吨不超过0.10元由协议双方协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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