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4 17:07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报
发往见报头 签批李鸿忠
等级特提密级 鄂政办电〔 2010 〕 90 号机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
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5月8日,利川市忠路镇水井湾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燃烧事故,造成10人死亡,6人受伤。为吸取事故教训,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决定对全省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和建设,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并对存在的隐患予以坚决整改。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停止生产和安全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所有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2010年5月12日开始实施。要通过安全大检查和停产整顿,督促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检查
采取企业为主和各级政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矿井通风。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2.瓦斯治理。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3.采掘布置。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严禁煤矿非正规采煤、以采代掘、多头作业等。
4.机电管理。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没有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5.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加快推进支护方式改革,积极推广应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锚网喷联合支护技术,逐步淘汰木支护。
6.水害防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并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完善防排水系统;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7.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各种审批手续和证照必须齐全,必须按设计组织施工;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及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严禁技改矿井组织生产;严禁超工期建设。
8.安全保障措施。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并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企业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9.安全生产制度。煤矿企业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
10.职工教育培训。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煤矿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安全有效的自救器。
三、停产整顿
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订停产整顿方案,并立即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方案包括整顿内容、整顿要求、整顿时间、整顿责任人、整顿安全技术措施和整顿资金。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监督,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严禁煤矿企业井下从事与整顿无关的作业,严禁边整顿边生产(建设)。
四、检查验收
按照隶属关系实行三级检查验收。即企业自查自改结束后,报请乡镇政府检查;乡镇政府检查合格后,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并报请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市州直管的煤矿企业由市州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并严格检查验收。对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检查审批责任,对因放松标准、检查不严,企业恢复生产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领导
1、要强化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加强对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领导。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
2、要严格监管。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强化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施工。
3、要注重实效。各地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状况和工作实际,制定“一矿一策”的停产整顿和检查验收方案,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水害威胁矿井、整合技改矿井、非正规采煤矿井的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相结合,督促创建示范矿井的煤矿企业按照《煤矿示范矿井建设标准及验收办法》实现达标,对安全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示范矿井,从快办理验收手续。
4、要加强监督。要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不徇私情,对假公济私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建立检查验收矿井公告制度,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批准生产的矿井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将本通知要求迅速传达到辖区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并将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将于6月中旬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