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关于转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4 16:12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恩施州应急管理局,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 高度重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隐蔽致灾因素向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定时炸弹”。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是拆解“定时炸弹”、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锦囊妙计”。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原普查治理工作基础上,结合本矿实际,进一步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明确普查重点,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进入新煤层、新采区等必须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要组织煤矿管理人员学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认真研判煤矿存在的重大灾害风险,制定专项防控措施。隐蔽致灾因素没有查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二、 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要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中,倒逼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配足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保障资金投入,认真编制普查治理报告,严格组织审批,确保普查治理质量。对煤矿开展普查治理不扎实、质量不过关的,要督促推倒重来,责令限期改正。
三、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不落实而进行采掘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承担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我局将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及重大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2023年一季度预防性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请自行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下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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