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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监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 10:13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监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


“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

 

恩施州、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9号)和《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落实414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贵州金沙县东风煤矿4·9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一并抓好落实。

一、树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是造成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灾害。要督促辖区所有煤矿企业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严格制度落实;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按规定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并定期开展瓦斯超限撤人演练。

二、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持续将“一通三防”作为检查重点,督促辖区所有煤矿保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通风设施完好,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和采区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实现独立通风。加强风量分配,坚持测风制度,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三、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使用和维护。要督促辖区所有煤矿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湖北煤监局将于7月底前对正常生产煤矿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组织验收,批准建设矿井投产前和长期停工停产矿井复工复产前安全监控系统必须通过验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24小时有监控人员值班。要督促辖区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设备故障,规范设置数据采集模式和分析报警参数,及时正确标注传感器标校、断电实验、设备故障等非真实报警数据,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联网稳定、数据准确。

四、建立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制度。要督促辖区所有煤矿建立完善监测报警应急处置制度,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接到预警、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停止作业、停电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等异常分析处置制度,发生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必须按规定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将超限原因分析和处理措施等录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对瓦斯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现瓦斯超限作业、未按规定实施防突等瓦斯治理措施、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重大隐患的,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从严从重处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发现的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冒险组织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人为破坏监控系统传感器、系统上传数据造假、瓦斯超限作业,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

  (请自行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2.《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请自行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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