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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4 16:48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荆门市、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要求,湖北煤监局拟于煤矿复工复产后对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煤矿进行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抓好落实。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223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于2020年上半年在全省煤矿组织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开展时间

20203月至6月。

二、监察对象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是否进行风量设计并按照设计配备风量和测风。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四、组织方式

由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州)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纳入执法计划。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副局长冯国祥同志统一领导,安全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全局监察力量和技术中心力量,会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根据各地煤矿复工复产进度,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要求,结合各煤矿的实际,按照煤矿监察执法手册,制定一矿一策的检查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监察有序开展。

(二)统筹协调推进。将专项监察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并与煤矿集中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以及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三)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会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强化检查执法。依托监察执法系统,开展专项监察前,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结合各地实际,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通过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认真总结、用好专项监察成果。由邵保超同志负责、吴磊同志配合,做好专项监察的统计调度工作。对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通报,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将挂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销号。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监察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等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及时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监管监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7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邵保超、吴磊,027-87364629(带传真)

  箱:27781250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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