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4 16:48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荆门市、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要求,湖北煤监局拟于煤矿复工复产后对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煤矿进行“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抓好落实。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2月23日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于2020年上半年在全省煤矿组织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开展时间
2020年3月至6月。
二、监察对象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是否进行风量设计并按照设计配备风量和测风。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四、组织方式
由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州)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纳入执法计划。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副局长冯国祥同志统一领导,安全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全局监察力量和技术中心力量,会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根据各地煤矿复工复产进度,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要求,结合各煤矿的实际,按照煤矿监察执法手册,制定一矿一策的检查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监察有序开展。
(二)统筹协调推进。将专项监察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并与煤矿集中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以及“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三)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会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强化检查执法。依托监察执法系统,开展专项监察前,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结合各地实际,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通过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认真总结、用好专项监察成果。由邵保超同志负责、吴磊同志配合,做好专项监察的统计调度工作。对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通报,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将挂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销号。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监察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等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及时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监管监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邵保超、吴磊,027-87364629(带传真)。
邮 箱:27781250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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