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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4 10:05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的通报》(煤安监调查〔2019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格采掘部署,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优化简化生产系统,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边掘进边采煤,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多点采煤。要合理优化矿井通风系统,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设施完好、风量充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循环风和违规串联通风。对列入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要对矿井采掘布置和计划进行逐矿审查,明确直到关闭时的采掘接替计划,明确到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头,明确时间节点,形成审查报告,报送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列入技术改造的煤矿必须先完善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实施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坚持瓦斯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所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建立瓦斯分析制度,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每天审查瓦斯报表,出现瓦斯超限报警现象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要实施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提高对“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认识,巩固和完善“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密结合矿井实际,落实完善、可靠的瓦斯治理和预防措施,严防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

三、加快推进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

认真《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要求,推进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新场垭煤矿、吴家湾煤矿、茂源公司龙潭坪煤矿、天鹅池煤矿、宝塔岩煤矿、核桃树煤矿、西坡三号煤矿、安山煤矿、石家湾煤矿等9处煤矿要在201910月底前完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其它正常生产建设矿井202010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任务。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督促各类煤矿完成升级改造,对已经完成升级改造的煤矿企业,督促进一步完善各系统应急联动等相关功能,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我局将加大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力度,将安全监控系统按期升级改造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重要内容,对照要求逐项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积极推进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预防冲击地压事故

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精神,按照《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矿地质情况调查的函》要求,对埋深超过400m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单层厚度超过10m坚硬岩石的煤岩冲击倾向性进行鉴定。督促建始县4处煤矿、巴东县3处煤矿和来凤县1处煤矿抓紧提交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其它煤矿在进入深部开采后要进行相应的煤矿地质情况调查。

五、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的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技术、安全、设备、培训等科室,配强“五职”矿长,配齐煤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煤矿矿长、副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一般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督促煤矿企业抓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岗前教育和经常性教育,使安全真正成为煤矿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抓住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个人。

请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请登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的通报》(煤安监调查〔201930号)。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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