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安全监察 >

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7-03-02 09:18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

省安监局   省能源局   湖北煤监局关于

印发《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重点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监管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煤矿安监局

 

                       2017年227

 

 

 

 

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重点工作


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动力,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通过严格执法、严格许可、严格追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大全省煤矿关闭退出力度,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围绕上述思路,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21项重点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加强学习宣贯。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意见》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2.落实各级责任。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安办〔201667号)精神,每处矿井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督促落实辖区内所有煤矿包矿盯守全覆盖。按照“三必须”原则,加大检查指导工作力度,强化履职检查和履职考核,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3.严格考评与问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对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重点任务未完成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地方和企业严厉问责。

二、严格监管监察

4.严格复产复工。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713号)要求,严格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煤矿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5.严格现场执法。科学编制执法计划,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事故多发矿井和年内即将关闭退出的矿井。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开展“双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严格行政处罚,加强隐患整改督办,确保执法程序到位、行政处罚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6.严格许可把关。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证、延期和变更。继续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强化持证矿井动态监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证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7. 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活动。3月至年底,组织专家对全省所有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进行全面安全“体检”。坚持检查与执法结合、发现隐患与整改隐患结合、摸清底数与完善监管监察机制结合,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在安全保障能力上提高一批;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和存在重大隐患、重大灾害的,依法停产整治一批;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以及资源枯竭、长期停工停产、整改无望的关闭退出一批。

8.深化“打非治违”。明确煤矿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打击“五假五超”和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9.推进煤矿关闭退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两年内全部关闭。2017年继续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关闭退出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三、推进专项治理

10.深化瓦斯治理。加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监督检查,督促煤矿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责任追究4项措施。督促煤矿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加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的管控。督促煤矿对井下密闭墙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防止假密闭和图实不符。

11.深化水害防治。督促煤矿完善矿区范围小窑、老窑、采空区的分布及积水情况等水文地质资料。督促企业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探放水设备,落实专职探放水队伍,制定探放水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有掘必探”。

12.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规程实施、安全投入等5个专项监察。制定专项监察方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突规定、防治水规定等进行对表对标执法。

四、强化安全基础

13.突出抓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严格处罚。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规范督办通知、动态检查、移交提级、验收销号、信息管理、举报核查等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管控和责任追究。

14.推进科技兴安。建立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参与煤矿安全工作的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技术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支持作用。

15.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督促区域救护队开展预防性检查和标准化创建,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整合全省矿山救援力量,认真做好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16.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加强“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信息数据库,督促培训计划落实,推进实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17.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尘肺病防治基础工作,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五、严肃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18.严格事故报告。严格落实煤矿事故上报制度,凡是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因隐瞒、迟报等贻误救援时机、导致事故扩大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19.严格事故查处。采取提级调查与督导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事故调查质量。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暂扣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严实施经济处罚;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实行事故“一案双查”,落实事故约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制度。

20.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黑名单”制度,将瞒报谎报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严重超能力生产、蓄意逃避监管监察、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21.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恩施州巴东县辛家煤矿“12·5”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教训,在全省集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