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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6-02-19 16:18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省安监局 省经信委 湖北煤监局关于

印发《2016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6〕12号


各产煤市()安全监管局、经信委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省经信委、湖北煤监局研究制定了《2016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监管局       湖北省经信委       湖北煤矿安监局

2016218

 

 

 

 

 

 

2016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16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零死亡”目标,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推进依法治安,坚持治本攻坚,通过严格执法、严格许可、严格追责,促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落实,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围绕上述思路,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26项重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责任

1.落实各级监管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法》实施,继续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72号)、《省安委会关于推动煤矿实现“零死亡”目标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20159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实施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鄂安〔201517号)精神,按照“三必须”原则,加大检查指导工作力度,强化履职检查和履职考核,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牢固树立“零死亡”理念,强化事故风险防控,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确保安全隐患真查、真报、真改。

3.严格考评与问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对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重点任务完不成和发生事故的地方和企业要严厉问责,以有力的责任追究,倒逼筑牢煤矿安全生产防线和责任落实。

二、严格监管监察

4.切实抓好节后复产复工。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90号)要求,严格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将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纳入验收标准,煤矿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5.严格现场执法。科学编制和实施执法计划,推行菜单式检查,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事故多发矿井和建设矿井。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预防性监察、“双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严格行政处罚,加强隐患整改督办,确保执法程序到位、行政处罚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6.严格项目核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项目核准的相关规定,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建设标准和质量。加强建设过程监管,严禁实施与技改工程无关的一切采掘活动,严肃查处不按设计施工、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

7.严格许可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颁证、延期和变更。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联合会审,严格把握原则和标准,实行会审清单管理。强化持证矿井动态监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证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吊销证照。

8.深化“打非治违”。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图纸定期更新和交换制度,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

9.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加强政策宣传,结合湖北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推进煤炭产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三、推进专项治理

10.深化重点县攻坚克难。继续推进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克难,严格落实攻坚克难措施,认真做好5个国家级重点县的评估验收工作,未通过验收的纳入省级重点监管。

11.深化采掘部署专项治理。所有煤矿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2个安全出口和实现全负压通风,没有实行正规开采的一律停产整顿。要按规定确定采掘工作面个数,严禁多头多面作业。

12.深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治理,专家会诊提出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经湖北煤监局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建设。严格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落实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产分析整改、依法追究责任等4项制度。完善通风系统,消灭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杜绝循环风和无风、微风作业。深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专项监管监察,加强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更新换代工作,按标准装设传感器,保证断电可靠,保证系统运行稳定。

13.深化水害防治。煤矿企业必须完成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未完成的,予以停产整顿。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探放水设备,落实专职探放水队伍,制定探放水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有掘必探”,严禁剃头下山开采。

14.强化顶板和提升运输管理。认真执行《防范顶板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光面爆破、锚网喷联合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和金属支护,掘进工作面强制推行前探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新掘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淘汰木支护,加强巷道维修管理,坚持矿领导现场盯守。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严防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加强提升运输安全管理,严禁绞车超能力运输,保证“一坡三挡”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四、强化安全基础

15.深入宣贯《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不断创新宣贯形式,通过谈心对话、案例剖析、现场分析、事故通报与约谈和“安全生产月”等工作,强化学习应用效果。督促企业强化守法意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内容,制定我省煤矿安全有关实施细则。

16.突出抓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建立煤矿基础数据信息库,推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进行处罚,对企业主动上报、正在整改的隐患,不予处罚。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规范督办通知、动态检查、移交提级、验收销号、信息管理、举报核查等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管控和责任追究。

17.推进科技兴安。建立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参与煤矿安全工作的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技术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支持作用。引导煤矿企业大力发展煤矿机械化,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18.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督促区域救护队开展预防性检查和标准化创建,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全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整合全省矿山救援力量,认真做好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19.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信息数据库,督促培训计划落实,推进实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0.推进煤矿安全诚信建设。落实煤矿安全信用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煤矿违法行为信息库,定期公布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瞒报谎报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严重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通报、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强化企业安全投入。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加强对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检查,严厉惩处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及安全投入欠账等行为。

2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尘肺病防治基础工作,定期为矿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促进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五、严肃事故查处

23.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严格落实煤矿事故上报制度,凡是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因隐瞒、迟报等贻误救援时机、导致事故扩大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24.依法调查处理事故。认真执行事故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5.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依法暂扣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严实施经济处罚;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特别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坚决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明确的事故关闭措施

26.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开展事故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严格执行事故矿井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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